拾金不昧索酬应有度 道德风尚应弘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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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8日11:05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冰)钱包丢失后被人捡到,对方索要500元酬金后,归还了钱包内的重要证件,西安罗先生的遭遇经本报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愿望: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风尚应该弘扬,归还失物不该以收取酬金为目的。 数十个打来的热线电话中,只有西安亢女士一人对索要酬金的行为没什么不满,她认为这总比捡到东西不还要好得多。春节前,亢女士的包在公交车上被偷,丢失了许多珍贵的 绝大多数读者认为,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情操,而索要酬金让拾金不昧变了味儿。在省政府工作的赵先生一连说了好几遍:“我心里非常不舒服。”这种感受很多人都有,一些上了年纪的读者甚至动情地回忆起曾经路不拾遗的年代。中华民族的美德是讲奉献而不讲索取的,更何况别人的财物本非己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80岁老翁感慨道,他在香港时好几次丢了东西,都被人送回来,还拒不收取酬金,两相对比,他为家乡人的做法惭愧。 人们对拾金不昧行为的推崇,实际上是对人间真情的呼唤。出租车司机冯女士曾在车上捡到钱包,她积极联系失主,并牺牲运营时间送还,失主却反应漠然,甚至还提防着她,没有任何索取之心的冯女士感到很受伤害。 不少读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果此事给小偷以“灵感”,一边行窃一边用这种办法索钱,就乱了套了。对此,公安工作者马先生建议,大家丢失财物后应及时报案。 虽说呼唤拾金不昧,但大家普遍能够接受归还财物支付酬金的行为,只是认为罗先生被索酬500元取回钱包价钱过高,希望有关法规在酬金支付比例上能有个说法。 陕西各界法律事务所副主任姚文治解释,关于拾金不昧酬金支付的比例,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遗失方支付的补偿应在拾物人保管失物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基础上计算,当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补偿多少强调“自愿”。姚律师同时强调,拾物人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找到失主归还财物,不能讨价还价,否则就是不当得利,要承担法律责任。对罗先生的个案,他认为500元酬金如果没有合法依据,就显得过高,如果罗先生签订协议是违心的话,协议就应视为无效。但若起诉对方不当得利,要证明协议违背合法的原则,从实际操作角度讲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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