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报记者一篇曝光稿勒索18万成阶下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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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9日06:19 北京青年报 | ||
曾当过大学教师,后成为记者,现在沦为阶下囚,孙振后悔不已 ■摄影/邵华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图片 本报讯(记者刘慎良通讯员邵华)手持调查材料,以曝光为名,向一家单位索要钱财,近日因涉嫌敲诈勒索18万元现金的某报记者孙振被丰台警方抓获。 身着橘红色马甲、剃着光头的犯罪嫌疑人孙振被民警带到管教室时,他左额头和头上的伤疤格外抢眼。身高不足1.70米、体态较瘦的孙振看上去要比不满33岁的实际年龄大出许多。 孙振来京之前已经有一定的生活阅历了。1997年7月,从沈阳一所知名艺术院校毕业后,他被分配到秦皇岛一所大学教摄影;1999年5月,不甘寂寞的孙振去深圳闯荡,半年后又悄然从深圳回到了东北。在家闲了近半年后,应聘到沈阳的一家媒体工作。 2001年11月,孙振来京后在某报干上了聘任制记者。一个多月后,他从摄影部调到了热线新闻部。去年12月中旬,他接到了一封署名为“官众”的来信,反映某单位工作环节中出现的漏洞。经过一个月的明察暗访,今年1月21日、22日,孙振攥着手中的“材料”,以某报记者的身份来到那家单位“了解情况”,大谈他这篇稿件的新闻价值,并说要把他采写的一篇一万多字的新闻稿在媒体上发表。 在开价20万元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他又在23日上午拿出了草拟的一份“一次性买断新闻稿和相关材料”的协议,再次向那家单位开出了18万元的价格。1月23日下午,接到报警后的丰台警方,在抓捕两次改变交钱地点的孙振时发现,孙振在拿到15万元现金后,还在叮嘱对方次日再拿3万元现金彻底“了事”。 谈到他敲诈勒索的动机时,孙振说,归根结底还是一个“钱”字。去年年底,他花14万元在秦皇岛买了一套房子,有5万元是向父母借的。这次拿到18万后,他就打算离开北京,另谋职业。 在与孙振面对面地交谈中,笔者发现每次提到他的“妻子”和8岁的儿子时,孙振的眼里就噙满泪水。自称适应环境能力强的孙振一再说自己是情商低,智商高。 上小学时,有三十多年任教经验的老校长就称赞他是自己所见过的最聪明的学生。12岁时,他曾被电击伤了头部、臂部、腿部、手部。此后又经历了三次手术和四次植皮。他认为自己受伤后智力受影响,就弃理学文,同时,钻研艺术和摄影。 1993年他和高中的女朋友准备结婚时,接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没有结婚就上学去了,此后未领结婚证就和女友同居了。这些年一个人满世界地跑,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如今儿子都这么大了,本打算今年春节就“领证”,没想到又出了这事,他觉得特对不起妻子。孙振叹息着:可别像算命先生说的那样,我俩天生就是两地分居的命。 -法律专家:孙振的行为是索贿 记者昨天就孙振涉嫌敲诈一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薛瑞麟教授。 薛教授认为,孙振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触犯了《刑法》。在定罪之前,还应该对他所在媒体的性质有所认定。如果这家媒体是国有单位,那么孙振可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受贿罪;如果这家媒体不是国有性质,那么孙振可能是以公司、企业人员身份犯了商业受贿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前者的刑罚力度大于后者。 薛教授说,索贿与敲诈勒索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孙振不是该报的记者并进行了采访活动,就不可能对被索贿的单位造成威胁。他认为,虽然警方是以涉嫌敲诈将孙振拘留,但孙振最后很可能是被定为受贿罪。至于到底判多少年,法院还需要掌握更多案情的细节才能判定。 -传媒专家:记者是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的岗位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教授对记者说:“记者是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的崇高职业。身为记者应该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追求。这位落网记者的所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连一个普通公民遵纪守法的要求都没有做到,的确令人警醒。” 喻国明教授告诉记者,《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第五条就是“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其中明文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中国记协:去年接到新闻从业人员违纪举报74件 记者昨天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维权处了解到,2000年中央新闻单位共查处31件有偿新闻;2001年有25件;2002年共接到新闻从业人员各种违纪举报74件。这类违纪行为包括新闻从业人员找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也包括收受采访对象主动提供的财物等。相对于全国75万的记者队伍来说,这些数字只能代表个别现象。据介绍,从业人员违纪较多的媒体大都规模不大、管理不严,很多都没有与从业人员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 -文/本报记者程婕 -法律链接 《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刑法》386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新闻链接 某电视台记者涉嫌敲诈巨款案 2001年7月,24岁的方某进入某电视台一栏目组工作。9月,方被领导安排前往浙江东阳调查一起“非法买卖土地、手续不全、建造劣质楼房”的投诉。两个月后,2001年11月1日,方被杭州警方以“涉嫌敲诈60万元”名义拘留。随后,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立案,但没有提起公诉。半年之后,检察院又撤消原指控,改以“涉嫌敲诈勒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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