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未给老干部遗体盖党旗被控侵权 一审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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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0日11:05 中国新闻网 | ||
广州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一次遗体告别仪式上,因为没有给死者遗体覆盖党旗而引发一场官司,死者家属以此举侵 犯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且令家属遭受精神损害为由,将广州市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各大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 神损害费30万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殡仪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告:父亲遗体未盖党旗 据原告邵东旗和邵穗丹诉称,其父邵明政是1939年参军、1941年入党的老革命,是一名副军级老干部。20 00年10月2日,邵老因病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于同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广州市殡仪馆二号厅举行。此前,邵东旗 、邵穗丹根据父亲的遗愿,在前往殡仪馆送遗体所穿军装时,一并送上了党旗大小各一面,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要在举行告 别仪式时将党旗覆盖在遗体上。 然而当告别仪式即将正式举行时,人们却发现邵老的遗体上并没有覆盖党旗。在家属等人提出异议后,告别仪式暂停 。在随后约半个小时里,殡仪馆始终没有找到党旗。为了不让在场的140多位部队首长、邵老生前战友和好友再等下去,家 属只有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同意告别仪式开始举行。 邵东旗在法庭上表示,根据父亲的副军级级别、所获的重大荣誉及告别仪式的惯例,其遗体应当覆盖党旗。然而由于 殡仪馆的过错,导致当场就有个别不明情况的同志开始私下议论:邵老在后期是否犯了什么错误或是做了什么对不起党的事情 ,所以遗体上不予覆盖党旗。邵东旗认为,殡仪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父亲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给他和姐姐造成了严重的精 神损害。 法院:殡仪馆行为未侵权 天河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广州市殡仪馆并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邵明政的名誉,其没有为邵明 政盖党旗的行为没有违法,因此广州市殡仪馆的行为不构成对邵明政的名誉权的侵权。而关于荣誉权方面,对于邵明政原有的 荣誉,被告没有损害其荣誉,邵明政原有的荣誉也未因没有盖党旗而受损害,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邵明政的荣誉权的侵权。 据此,天河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邵东旗、邵穗丹要求广州市殡仪馆在各大媒体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及要求赔偿其精神损 害费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10元由原告邵东旗、邵穗丹负担。 □法眼:殡仪馆没有义务为遗体盖党旗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规定,党旗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遗 体告别仪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邵明政的遗体告别仪式举行之前,并没有书面约定广州市殡仪馆必须为邵明政的遗体盖上 党旗,因此广州市殡仪馆没有必须履行为邵明政的遗体盖上党旗的义务。在邵明政的遗体没有盖上党旗的情况下,经邵明政的 家属同意,遗体告别仪式继续按时举行,此时对盖不盖党旗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已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第三项又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吴秀云、邬耀广,原题:《遗体未盖党旗殡仪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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