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打伤 状告公交公司索赔1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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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0日12:5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萧萧 筱东)乘客在公共汽车上被人打伤,公交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昨天,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原告韩女士认为,自己在公交车上被人打伤,是公交公司不作为造成的。她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1300多元的损失。 韩女士介绍说,2002年12月14日18时左右,她乘坐北京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931路公共汽车回家。当车辆行驶到石景山麻峪附近 在像公共汽车这样的公共场所发生伤害事件,公共场所管理者究竟有没有保护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相信此案的判决将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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