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校遭到强暴 学校难辞其咎被判赔偿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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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0日15:3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0日电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学生在校被强奸而起诉学校的精 神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某小学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受害女孩现年6周岁,就读于抚州市某小学学前班。2000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犯罪 分子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学生,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 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性犯罪,使女学生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 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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