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收费百元失窃引发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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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1日10:3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李庆志李奕峰记者韩云鹏)哈尔滨市民邹某将公司轿车停放在居住的小区内,孰料大白天竟遭窃,他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诉至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2873元。日前,南岗区法院依法驳回了该诉请。 据介绍,2002年7月10日上午,邹某驾驶本单位的轿车回家并将其停放在所居住的小区内,待欲取车出行时,车子已不翼而飞。邹某及其所在公司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责任 法庭认为,“停车证”表示驾驶员负有按指定位置停车和按时交纳停车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收费后有义务为驾驶员提供固定车位,但这种停车管理与保管车辆无关,因此物业公司对被窃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诉讼中,邹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法庭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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