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如此执法属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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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09:29 重庆商报 | ||
远郊县(区)交警在执法时难道可以不遵守《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简称《道条》)的规定程序吗?昨日,江北区电测村的冯宇烨向本报投诉。 冯称,1月21日,他驾驶渝A02498车从重庆出发到黔江。当日下午15:00许,他在武隆县羊角镇被该县交警大队民警李军拦下。李军称其超速行驶,要求检查其驾驶证。冯宇烨的驾驶证因为年审而未带在身上,他便把自己的救护证、安全学习卡等交给民警看,以证明自 就此,记者采访了武隆县交警大队队长雷树华。雷队长说他们民警的执法是正确的,李是按照边远山区自己的规定,实行交警代收罚款。雷指出,当时冯宇烨的驾驶证在年审,那冯应该出示车管部门的“年审代办凭证”。如果冯不服交警处罚,可以向县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该县公安局法制科一黎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交警李军的处罚程序违反了相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应该罚款、收款分离,对县交警队所说的私自规定,黎称他们法制科不清楚。 市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执法首先在程序上就错了:根据《道条》24条规定,只有在“对当事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下才能由民警当场处理。而对当事人处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吊扣和注销驾驶证的处罚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武隆县交警未经当事人同意就代收罚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法规。其次,交警在开具的违章处罚通知上涂改罚款数额肯定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见习记者 黄航彬 实习生 吴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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