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高楼遇害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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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03: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上海青年报消息 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对女大学生高楼遇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受害人住处所属的物业公司赔偿其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10月27日晚9时许,受害人返回所住高楼时,在离家仅四五米远的地方遇害身亡。被害人父母认为,根据2000年他们所在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有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的义务;被告在报案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的过失使罪犯张凯林得以轻易进入犯罪地点,在大楼内对受害人轻易实施犯罪行为,并在杀害被害人后轻易离开作案现场。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在物业管理中的过失等实际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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