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滩救护措施不全海浪吞噬游客法院判赔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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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16:02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2月13日讯 (记者孙湘平)广西柳城年仅21岁的曹钢和谭俊在北海银滩下海游泳时不幸被溺死,为此,两人父母将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告上法庭。经过北海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北海银滩旅游区被法院判处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曹钢和谭俊溺水死亡后,两人的父母于去年8月20日起诉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赔偿儿子的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实施的救生管理和医务室作业与其承担的救护义务不相适应。北海银滩公园海水浴场有保障进入海水浴场游泳的游客生命安全的义务。去年8月7日,曹钢和谭俊溺水事故发生时,银滩救生员在海水浸到救生塔第一横杆时,按《救生管理作业指导书》规定撤离到岸上去了,此时救生塔附近仍有不少游客在游泳,救生塔离海岸有150多米远,救生员在岸上监控游客明显比在塔上监控要远得多,更不容易观察到是否有人溺水,以便及早进行救护。 曹钢和谭俊正是在救生塔附近溺水的,首先发现他们溺水的是游客而不是银滩的救生员。同时,在事故发生的当日下午,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只派一名护师而没有医生值班,可见银滩实施的救护措施是不周全的。综上所述,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对曹钢和谭俊溺水死亡的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应承担损失的40%。 然而,曹钢和谭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海浪较大的情况下入海游泳具有危险性,由于曹、谭本人没有尽到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导致了溺水事件的发生,故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自行负担损失的60%。 经法院核算,曹钢和谭俊的死亡损失为13.3320万元。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向曹钢和谭俊的父母分别赔偿死亡补偿费5.3328万元。 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曹钢和谭俊的父母以及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对这一判决均不服,同时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上诉认为,曹钢和谭俊是因溺水而死亡的,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对这一结果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 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出售给游客的门票、立在银滩内“游泳须知”牌匾中和每日广播中都告知和提醒游客要注意安全,银滩海水浴场亦有警戒线,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溺水事故发生时,银滩旅游区管理处派出有救生员资格的救生员值班巡逻,救生员巡逻艇也在待命;曹钢和谭俊溺水被发现后也参与了抢救,医务室人员赶来且也通知咸田卫生院的医务人员赶来抢救。这说明银滩旅游区管理处有着严密的管理体系和急救体系,在管理上已尽到责任,所以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钢和谭俊父母关于曹钢和谭俊的死亡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据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双方的上诉,将在近期内进行开庭审理。 新闻回放 2002年8月7日,还在广西师范学院一年级就读的曹钢和刚从湖北警官学校毕业的谭俊一起跟随广西柳城监狱干警及家属等十数人来到北海银滩旅游,当时曹钢刚满21岁,谭俊差两个月满21岁。 8月7日下午4时许,曹钢和谭俊等一行人购买了北海银滩的门票进入银滩公园海水浴场游泳。当时浴场海水正在涨潮,风浪较大。曹钢、谭俊两人到浴场东边救生塔附近的海面游泳。下午5时许,银滩海面风浪越来越大,曹钢的父母发现曹钢和谭俊已不在救生塔附近游泳,便沿着海边呼喊寻找。下午6时许,曹母发现溺水后的曹钢被涌动的海潮推上了岸。这时,银滩的救生员邹某和张某接到呼救后赶到,两人与曹母一起将曹抱上干燥的沙滩进行急救,旁边的游客也帮助拨打120急救中心。银滩医务室值班护师在事情发生后很快赶到现场参与抢救。银滩当时值班的救生员莫某和陈某闻讯后也赶到现场施救,当听说还有一名游客溺水未找到时,两救生员立即下海去搜救。 就在救生员下海搜救时,救生塔附近的游客正救起溺水的谭俊,救生员莫某和陈某立即把谭俊抬到银滩医务室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北海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和咸田卫生院的医生先后赶到参与抢救,然而曹钢和谭俊最终未能救活。8月7日下午6时23分和6时40分,北海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先后宣布两人死亡。作者:孙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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