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地区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和扶持民营企业和其他资本收购企业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把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临沧地委、行署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受让方采用现金收购并按成交价格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成交价款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收购资金有困难的,在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的前提下,按成交总 额差异可在3~10年内付清。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身份经济补偿金可在出售价中进行抵扣,由受让方按规定和时限向职工支付补偿金。企业国有资产以现金方式出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员工合伙和社团法人、自然人在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的前提下,采取承接债务的形式,办完相关手续后即获取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产权交易等涉及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5%~20%缴纳。对土地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豁免。对整体出售的企业、有效资产剥离重组的企业、承担债务零价出售的企业,对其经认定确属不良债务的部分,政府和地县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金融、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积极争取给予“冲呆”和核销,切实帮助新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对于企业所欠地县财政的各类借款回购,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回购款的,给予回购价款40%的优惠;一次性回购有困难的,且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环保要求,产品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先实施财政借款“债转股”,3年内回购完财政股,或向社会公开出售、转让和拍卖财政股份。 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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