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房屋因另外案件查封 一审撤销其赠送其他房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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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1:39 天津青年报 | ||
法院判决:你的也不能随便送 青报讯(记者 高立红 实习生 岳月伟 通讯员 徐秋立) 向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还钱,抵押房屋因为另外案件被另外法院查封,在银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贷款人将自己的另外一套房屋赠予他人。银行以该赠予行为乃故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为由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此赠予行为。 近日,河西区法院对这起少见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赠予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日开始审理。 ■案情回放 2000年6月19日,刘某用一座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但自2000年12月起,刘某就没有按月偿还本息。经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银行本息。另据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向银行借款时设定抵押的房屋已被天津海事法院因另外一个案子的诉前保全裁定查封。而后,银行发现,刘某所有的另外一套房屋却于2001年11月21日被他赠给了他的姐姐,不仅刘某的爱人表示同意,双方还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欠银行贷款一案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且在法院执行中。被告却将其房屋赠与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故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其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赠予行为。 被告辩称,用房屋作抵押向原告贷款在先,天津海事法院查封作抵押的房屋在后,贷款行为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案涉及房屋在赠与前是个人房屋,将它赠给第三人是合法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恢复该赠与房屋产权人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一审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借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刘某在未偿付原告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其赠与行为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原告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赠与房屋行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目前,无法证实第三人在接受赠与时有过错,因此第三人在本案中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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