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不能人工授精--辅助生殖技术规定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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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12:04 潇湘晨报 | ||
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给不育夫妇带来了诸多福音。但是,并非只要愿意就能进行授精,省卫生厅下发文件,规定了未婚女士和某些病患者不能进行人工授精以及捐赠方不承担任何义务等事宜,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的消息。 人工授精机构数量有限制 今年,省卫生厅将对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并对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的准入制度,每个市州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据了解,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同时须填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并递交可行性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等资料。经当地市州卫生局签署意见,于3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科教处,书面审核后,再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评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人工授精有规定可循 实施人工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医疗机构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记录应永久保存,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人工授精医疗机构应隐去受者夫妇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非相当人员一律谢绝查阅。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可使用新鲜精液,供精人工授精则必须采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禁止以多胎妊娠为目的应用促排卵药物。 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胚胎转送他人和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以及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捐赠方不担当任何义务 根据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伦理原则共有知情同意、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互盲和保密、维护社会公益、严防商品化5项。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情况。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要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不受影响。 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医务人员不得施代孕技术和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何 谷 凌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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