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被定为“卖淫” 没处女膜拿什么证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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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9日11:2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遂昌2月18日电 “处女嫖娼”、“处女卖淫”如今已不是新闻了。幸而有这层“膜”,一些被冤枉的少女洗清了自己,但如果没有处女膜,又该拿什么来证明清白?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朱姓女青年就面临着这种举证不能的处境。在彷徨犹豫了四个多年头之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的她终于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遂昌县人民法院将于2月19日公开审理此案。 朱某是遂昌县湖山乡人。其诉称,18岁那年她在江苏省吴江市打工时,结识了当地一沈姓小企业主,两人随后恋爱并同居。1998年,她回到家乡,在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沈某带着朋友及朋友的女友相约到东北游览后,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4人看过电视后正准备就寝,突然,闯进4个自称警察的人(事后知道是遂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即进行搜查,并将4人带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 朱某回忆,当时4人被分别隔离一对一讯问做笔录,其中一名工作人员逼迫朱某承认卖淫,“你和几个外地男女同居不是卖淫嫖娼是什么”,见朱不承认,那人转而问朱有多少钱,朱某如实回答除身上被搜去的900元外,住处抽屉里还有一张准备买商品房和结婚用的6万元存折。 朱说,在几番严词讯问无结果后,讯问的人员不再问话,自顾自地写了笔录,叫自己签字。朱某见笔录上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就拒不签字,“那人就拍着桌子威胁说:‘不签字就不许出去’”。“我以为签了字就能出去,所以就违心签了名字。”朱的朋友等人也在调查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朱某说,民警们随后搜走了她身上的900元现金和手机、BP机等钱物。第二天,朱等人被要求最少交纳罚款1万元,“否则将你们关到看守所,判刑或劳教”。12月29日,沈的一个朋友赶来交纳了4万元的罚金。 朱某称,当天上午,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又开车将她带到她老家并从银行里取出了6万元人民币,下午还把她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扣押,并以卖淫嫖娼的非法所得为由将自己积蓄的6万元人民币及上述物品全部没收。 之后,他们才被一一释放。但此时,四人已在留置室被关了两天。 而令人奇怪的是,以卖淫嫖娼为名被处罚了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后,朱某等人手里竟然没有一份公安局的书面处罚决定,也不见公安局出具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级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才作出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但至今没有开具处罚没收现金和财产处罚的财政统一票据。 无奈之下,朱、沈二人于今年1月向遂昌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判令被告返还被没收的人民币6.34万元及价值8350的财产以及4万多元的罚款,赔偿二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173.20元;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朱某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原告是男女同处一室为由即认定原告是卖淫嫖娼,并据此对原告进行处罚,将原告的10万余元财产没收后竟然不出具任何正式的收款收据,甚至连“处罚决定书”和“没收决定书”也是两年后作出的。这种行为显属违法。 对于当时的公安人员讯问笔录,刘平认为,当事人是在诱供下承认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从笔录上来看,公安机关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卖淫嫖娼证据不足,即或是有证据,按照有关规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另外,原告被处罚的6万元罚款,不是现场查获,而是从家里存款中提取,如何认定这是赃款赃物? 被告遂昌公安局在收到诉状后,做出了答辩。被告未就原告指称的内容进行答辩,认为此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已不能再次起诉。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公安部门在现场无证据、无证人指证的情况下,判断一起案件中当事双方是否卖淫嫖娼行为时,一般都较难处理。除非是当事人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女膜司法鉴定,以此结果作为判案依据。而朱某则深感悲戚:“不是处女,我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钟坚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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