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看管摩托 车丢赔了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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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9日14:4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热线消息福州人林某将摩托车停放在省某新闻中心内,不幸丢失。近日,福州晋安区法院一审认定二者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但考虑到省某新闻中心作为保管人从事的是无偿行为,要使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未免不公平,判决省某新闻中心赔偿林某摩托车的车身价和牌照价的60%,即1.4万多元。 去年7月,林某将摩托车停放在省某新闻中心的公共停车场内丢失,该中心的保安部派 对此,省某新闻中心认为,保安部出具丢车证明是林某利用私人关系,以补办牌照之需获取同情,诱骗取得,该单位并不知晓,而且该单位认为与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保管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省某新闻中心保安部作为该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向林某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对于保安部的行为,该中心应承担责任。林某将摩托车停在中心停车场,虽是无偿,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中心负有保管义务。因此林某丢车,该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进/通讯员/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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