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湾沉船5人失踪 因见死不救船长大副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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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0日08:5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20日电冒牌船长、大副驾船出海,因违规驾驶撞翻一艘轮船,肇事后却不顾被撞轮船的呼救,仓皇逃离 现场,致使对方5人沉归海底生还无望。据信息时报追踪报道,近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船长林载访、大 副黄德章8年和7年有期徒刑。 无证驾驶撞翻无辜轮船 浙江人林载访、黄德章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也没有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却担任南通某海运公司“通宁3号”货轮的 船长和大副。2001年4月17日,该轮船从广州大干围码头启航开往浙江龙港。翌日凌晨1时许,轮船行至深圳大鹏湾附 近海域。 据事发当时在场的该船一船员回忆,大副黄德章已看见“通宁3号”前方有一艘船同向行驶,但他只是吩咐“离开前 面船一点”就离开驾驶台了。而这时己船仍然保持原航向,并距离前船越来越近。几分钟后,等掌舵水手意识到打舵右转为时 已晚,这时候才冲出来的林载访拉倒车也无济于事,“通宁3号”狠狠撞上了这艘船名为“四通888”的轮船后部,滚滚海 水瞬间涌进该船。 不顾呼救任其人死船沉 被撞船“四通888”属南京某航运公司,事发时船上有7人。碰撞发生后,该船船长立即用高频向“通宁3号”呼 叫“我船进水,快救命”,然而只是船头进水、问题不大的“通宁3号”却没有应答;为了求生,“四通888”又向对方高 举起探照灯,仍不见肇事船救援,而眼见这艘船立即转向开走。呼救无望的7人还未来得及自救,“四通888”便被海水吞 噬了,船上7人全部落水,其中两人被过往船只救起,5人失踪。后失踪5人中1人尸体在香港海域被找到,广州海事法院于 当年11月对另4人作了宣告死亡。 “通宁3号”的船员回忆说,事故后,船长林载访用探照灯查看了被撞船只,但见己船无恙,便退船另择航道而去。 翌日,公司致电告知林载访对方船被撞沉,他非常害怕被抓,便指挥船开回浙江老家,并说船一靠岸“通宁3号”全部人各自 回家。 交通肇事逃逸被判重刑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大副黄德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于肇事后在林载访指使下逃逸,致5 人死亡,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船长林载访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与对方船只互通船名、国籍和登记港 等信息,不去了解对方的受损情况,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即指挥船只逃逸,翌日得知事故情况后他却仍不向主管机关报告, 不按要求停航,有意逃避调查,致使5名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法院以交通肇 事罪对2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眼 水上交通:仗义救助是法定义务 所谓的“常识”告诉我们:“见死不救”至今仅限于道德谴责的范围,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惩罚的高度。其实不然,在 水上交通安全领域,我国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水上航行时有救人性命的义务,即使遇险者之遇险不是你惹的祸,如果你见死不 救,就是违法犯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海商法》第174条则进一步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本案中“通宁3号”撞沉了“四通888”,竟全然不顾受害船只的挣扎呼救扬长而去,则不仅仅是见死不救的行为 ,更是令人发指的逃跑行为,因为“四通888”遇险正是“通宁3号”惹的祸。这一行为触犯的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罪。 “通宁3号”船长、大副被判重刑,自然大快人心;而水上行走时,“仗义出救”被列为板上钉钉的义务,更令人鼓 舞;但我还想“得寸进尺”,希望行走在陆上、天上或其它任何地方时,人们也都能“不同舟也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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