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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卖淫四年后 她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0日10:29 今日早报

  女青年:他是我男友,我上床怎么算卖淫?公安局:她有男友,怎么又与别人同床?

  早报讯 “卖淫嫖娼”、“有了男友,再找一个”这类事如今已不是新闻。但当这两个元素同时集中到一个女人身上时,引出了一场不小的风波。丽水市遂昌县的小朱犹豫了4个多年头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的她,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遂昌县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诉说他是我认识一年多的男友小朱诉称:1997年,我18岁,
到江苏省吴江市打工,并结识了当地人小沈,他是个小企业主,有家室,但我们还是恋爱并同居了。1998年,我回到家乡,在遂昌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小沈带着朋友和朋友的女友来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我们4个人正准备睡觉。突然,闯进4个人(事后知道是遂昌县公安局的),未出示任何证件,即进行搜查,并将我们戴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当时我们4人被分别隔离,被一对一讯问做笔录,其中一名工作人员问我,“你和几个外地男女同居,不是卖淫嫖娼是什么?”我不承认,他又问我有多少钱,我说除被搜去的900元外,抽屉里还有一张准备买商品房和结婚用的6万元存折。在几番讯问无结果后,那个人不再问话,自顾自地写了笔录,并叫我签字。我见笔录上很多话都不是我说的,就拒绝签字。那人说,不签字就不许出去,我就违心签了字。其他3个人也签了字。第二天,我听说最少要缴纳1万元罚款,否则要关到看守所。12月29日,小沈一个在萧山的朋友赶来缴纳了4万元罚款。当天上午,公安局的人又开车将我带到我老家,从银行里取出了6万元,下午还把我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扣押,并以卖淫嫖娼的非法所得为由全部没收。我们被释放时,已在留置室内关了两天。

  以卖淫嫖娼为名被处罚了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后,朱某等人没有拿到公安局的书面处罚决定和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级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作出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

  今年1月,朱、沈二人提出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返还被没收的财物,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焦点昨天的庭审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争议1:是“越轨”还是“卖淫嫖娼”小朱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诉称,被告仅以原告是男女同处一室,即认定是卖淫嫖娼,并据此进行处罚,且在两年后才开出决定书和收款收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刘平还认为,即使有卖淫嫖娼的证据,按照有关规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而原告被处罚的6万元,是从存款中提取的,又如何认定这是赃款?被告遂昌公安局辩称,小朱与小沈于1997年4月在江苏认识后,不久,沈就带着朱出差绍兴,在旅馆同宿,事后送她钱物。之后一年多时间里,两人多次发生这种“交易”。而且小朱在认识小沈之前,已有男朋友,怎么又能说小沈是她的男友呢?刘律师认为,小沈近两年送给小朱总共6万多元钱及手机等物,是两人交往中因感情、生活需要赠送的,这与一般的恋人之间送礼物的性质完全一样。而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小朱也不时送给小沈钱物,还多次把小沈带到老家,探访父母。因此,两人是恋人关系,说得再直白一点,或许是情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尽管小沈是有妻室的人,他与小朱的交往的确是一种越轨行为,但这也仅属道德规范及婚姻法管辖的范围,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争议2:“诉讼期限”是两年还是15天?这个行政诉讼案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辩称,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话应先提出申诉,对申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被裁决人已于2001年2月21日,向遂昌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同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因此,此案已超法定期限,不能再起诉。不过,被告在法庭上承认,两年后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确实不应该,这是办案人员拖拉所致。刘平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对“行诉法”有个司法解释,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在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被告直到2001年1月16日才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且没有告知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及起诉期限,所以,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到2003年1月16日为止。该案的诉讼期限到底是15天,还是两年?小朱有没有卖淫?合议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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