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不能做“人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0日11:2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及个体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是省卫生厅昨日下发的《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据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县级以上不同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 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才能提供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服务;一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城临近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一般的卫生院不能开展剖宫产手术。 据介绍,如有以下的几种情形,卫生部门都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擅自录用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此项服务的;经检查评估质量不合格的;违反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实施假手术的。 (本报记者 李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