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个旧瘾君子殴死瘾君子 戒毒所被索赔4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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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2日08:41 生活新报 | ||
一名瘾君子被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仅5天,就被其他戒毒人员殴打致死。在打人者已被判处刑罚后,死者家属又以该戒毒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上级主管机关个旧市公安局给告到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41万余元。前日,个旧市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杜的妻子张跃萍称,丈夫8月14日外出后两天都没回来,她在家里非常着急。16日中 张实在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丈夫5天前离家时还好端端的,怎么会突然死亡?“戒毒所指导员说,杜春林的病因17日就检查出来了,大小便完全失控,非常严重。其死亡,一是因为肺部的毛病,二是因为以前手术所留下的医疗事故。我觉得绝对不可能,那次的手术都已经过去10多年了。这时,我姐姐等家人赶来说,见以春林的尸体被停在个旧市人民医院门口,上身一丝不挂,下身穿着一条不知是谁的花短裤。”张跃萍说,她随即赶到医院门口,见丈夫尸体青一块、紫一块,遍体+伤。她立即就晕倒在地。 戒毒人员杜春林究竟是怎么死的呢? 据个旧市公安局在此后10天即2001年8月29日作出的一份“调查情况”反映:8月17日16时许,杜春林自诉胸闷,肚子疼、呼吸困难,戒毒所管理人员便将其带到个旧市人民医院进行胸透检查,未发现胸部有异常;18日,他开始大小便失禁,身体非常虚弱,便将其调入病号间继续进行观察治疗;19日21时20分左右,其他戒毒人员报告说,“杜春林不行了”,管理干部便迅速采取措施,将其抬至医务室检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在出诊途中与出租车带着杜春林往医院赶的戒毒所管理人员相遇,随即将杜抬到120急救车上进行常规抢救,10余分钟后,杜春林因抢救无效而死在车上。 这份“调查情况”中详细记载了杜春林进入戒毒所后的遭遇:“黄锡(戒毒人员)向杜春林介绍李家斌(同为戒毒人员,系戒毒所5号间组长)是大哥,杜低着头,李就问他是不是不耐烦,于是,黄朝杜胸膛打了两拳,又朝其腿上踢了两脚,史国栋(同为戒毒人员)也上前打了几拳,杜春林被打得‘哎哟’、‘哎哟’叫了起来……李家斌一听就说,再叫就用被子捂起来打。黄锡听后又提起右脚朝杜春林左脸部重重踢了一脚,杜的头脸部因此重重撞在墙上,发出“咚”的很大的响声,然后顺着墙慢慢滑下去…… 二凶手共被判处29年 杜春林死亡之次日,红河州公安局、个旧市公安局、个旧市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对杜的尸体进行尸检,发现杜春林身上有多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脑部右侧颞骨纵向线状骨折。死因为颅脑损伤造成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这一事件在当地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01年10月16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称:被告人李家斌2001年8月15日在个旧市戒毒所戒毒期间,指使被告人黄锡及史国栋(不构成犯罪)对新入戒毒所5号间强制戒毒的杜春林采用殴打及跪象棋子等方法进行体罚,致使杜春林于当月19日21时30分左右死亡。而且,在有关人员对杜的伤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李家斌还指使5号间的其它戒毒人员作伪证。在得知杜确实死亡后,又先后两次召集5号间人员威胁、唆使他们做伪证,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工作。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家斌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作证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黄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13年。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标的为40余万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同时也作出了审判,原告人总共获赔56174元。原告方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后,红河州中院2002年3月6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由于被告人均无偿付能力,本案的民事部分判决,一直未得到执行。据了解,死者妻子张跃萍没有工作,杜春林死时,其子杜强(化名)刚上初中,家中经济情况困难。若不是个旧市公安局已支付了7000多元,杜的尸体都没法处理。 但张跃萍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有“戒毒所公安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才造成了杜春林抢救无效而不幸死亡的后果。”据此,张和婆婆陆秀华、儿子杜强一道把个旧市公安局告到个旧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包括死亡补偿金、子女及老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总共41万余元各项赔偿金。 今年2月20日,在丈夫死后约一年半的一个早晨,张跃萍及其家人终于和他们不懈指控的个旧市公安局对薄公堂。在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其委托代理人、72岁高龄的老律师熊岳峻历数了被告的种种“过失”和“违法”行为—— “为什么戒毒所干警对李家斌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没有觉察,反而指+其担任5号间组长,使其得以伙同其他戒毒人员对杜春林进行殴打虐待体罚?为什么杜被打时发出‘哎哟’之声和‘不要打再打了’的呼叫,没被人发现并予以制止?为什么在医院检查时,仅仅作了胸部X光透视,便认定为‘未发现异常’?…… 熊老律师认为:本案中,戒毒所公安干警和管理人员事前监管不力、管理不严、疏于防患,事所又不及时对杜春林进行认真的检查、治疗和抢救,延误了达5天时间。正是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终于造成了本案受害者杜春林的死亡。因此,被告个旧市公安局理应对此做出赔偿。熊老律师痛心疾首地指出:本案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希望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吸取教训,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前日的庭审进行了一整天,闭庭后,个旧市公安局法制科长周家翔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案件审理中已经查明,李家斌是一个曾被判过刑的有前科的戒毒人员,为什么还让他来担任5号间组长? 周科长:这是指定的,一般由比较有威信的人来当组长,可以协助所里管理人员做一些管理工作。 记者:戒毒所有着相当全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何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周科长:制度是好的,但在落实上存在一些问题。 记者:杜春林第一次被送进医院时伤已经很重,为什么没有查出来? 周科长:刚发生时,他说只是自己撞的,而且,其它的戒毒人员又做了伪证,说没打他。由于我们经费有限,当时他说哪里疼就只查了哪里。 记者:你觉得咱们公安部门应该从这一案件中得到一些怎样的教训? 周科长:我觉得首先应该加强戒毒所内干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其次,各项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停留在表面,必须落到实处,为此要加强对干警们的宣传和教育。同时,戒毒人员必须配合我们干警的工作,这点也非常重要。另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力度,对戒毒所的设施进行改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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