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为躲债跳楼身亡 债主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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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4日13:1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结果,改判无罪。 赵某家住福安市溪潭镇。2001年8月,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范某。范称,江西有200吨旧高压电线,转卖每吨可赚500元,但资金短缺。赵信有其事,遂为范担保,由范向赵的朋友借款4000元。但范拿到钱物后便没了踪影,赵方知受骗。 同年10月,赵某向范某讨债,范将众人带到其兄家中,欲向其兄借款还债但遭拒。此后,范趁众人不备,溜到房间里跳窗逃跑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赔偿2802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检方也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主观上只是在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并无危害社会意图,没有证据证实赵某在索款过程中要剥夺死者范某人身自由;客观上看,赵某追债时,闻声而来看热闹的邻居往来频繁,证明范某不是被挟持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范某亲戚也都证实,他并未处于被关押状态。原判关于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合理,予以维持;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终审裁定上诉人赵某无罪。 (本报记者 魏洪平/通讯员/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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