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驴肉卖给烤鸭店 四嫌疑人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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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04:00 北京青年报 | ||
“5·18”食物中毒死亡案四嫌疑人被起诉 本报讯 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地去烤鸭店吃饭,却不幸吃到了用“毒鼠强”加工的食物。父亲中毒身亡,幼女心肌受损。造成这一惨剧的四名外地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被诉至朝阳法院。 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初,被告人王保义、王瑞峰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槐树村大泡子渔场,非法开设了一家驴肉加工点。该加工点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批准,根本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更可怕的是,二人竟然用有剧毒的“毒鼠强”来加工驴肉,并大胆销售。2002年5月,被告人苑国强、王刚二人将有毒驴肉转销至本市朝阳区金台路某烤鸭店。 同年5月18日,陈某夫妇3人到该烤鸭店用餐时,陈某及其女儿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反应。陈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毒鼠强中毒死亡;陈某之女经医院抢救脱险,诊断为“因毒鼠强浓度,心肌损害”。后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1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保义、王瑞峰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苑国强、王刚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苑国强、王刚能够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程婕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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