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这里的财政养了多少“死魂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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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09:15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2月25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黄兴华)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湖南岳阳县财政共为70 个死亡退休人员“发工资”,一年支走的总金额达55万多元。岳阳县水泥厂一位下岗工人气愤地说:“我们下岗后拚死拚活 也挣不到钱,死人工资却每月照拿不误,是谁在干这缺德事?政府也太不负责任了!” “死魂灵”在吃纳税人的钱 岳阳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财政穷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吃“皇粮”人员有16000多人,年财政收入刚过 1亿元。 奇怪的是,去年这个县死亡退休人员中,机关有52人领了工资,8577元计算,全年支付了462924元;企 业有18人领了工资,全年支付了87408元。两项相加,这70个死亡退休人员,全年共从县财政领取工资550332 元。 “事实上,远远不止这个数,”岳阳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一位负责同志说,“我们在下面全面调查,是从今年开始的 ,统计得不很全面,何况,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自身的利益,隐瞒不报。” 这个县的步仙乡教育组,就有4个退休教师先后死亡后,工资照领不误。月田镇有5个干部职工死亡后,没有及时报 告。这个镇的一位姓陈的干部,是2001年11月过世的,从那时起到记者采访时,仍按每月995元的标准,领了近两年 的工资。 乡财政支付不起丧葬费? 邹常明是步仙乡的一位退休教师,2001年12月死后,乡教育组仍按每月669元的标准给其家属发工资。谈起 这个反常现象,乡教育组似乎有难言之隐。 “退休教师死了,安葬费等一算起来就是1万多元,这两年,乡里连教师工资都不能及时到位,哪里拿得出这笔钱来 。”教育组的干部邹庆治说,“与其连安葬费都不能及时领到,不如让其家属先领几个月的工资。” 月田镇的退休干部汪显志是2002年8月去世的,镇里也没有给他及时出具死亡报告。谈起此事的初衷,镇党委办 主任李大亮说:“汪老死时,欠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76岁的老伴还寄住在别人家,50多岁的儿子还是残疾人,而镇里又 拿不出钱来救济,只好让他继续领工资。” “我现在不知怎么办才好呢,”汪显志的老伴方老太说,“老汪死了好几个月了,我找镇里要丧葬费,前后跑了10 多次,到现在一分钱也没领到,不知是什么原因。” 据调查,这种让死人继续领工资权当安葬费的现象,不仅只发生在财政困难的乡镇,这个县的林业局、畜牧局等部门 也有类似的现象。 欺骗上级政府该当何罪? “严格说来,这种活人‘吃’死人现象,应该属于诈骗罪。”岳阳县教育局干部黄湘黎说。 “县教育局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首先是加强教育,不要虚报冒领。其次,县教育局派人每年上门为退休教师照一次相,并规定,如再有瞒报行为, 教育办的会计要负连带责任。”“我们为每个退休干部职工建立了一个档案,”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所所长王国雄说,“从 今年起,每年上半年,我们将对他们挨家挨户进行调查,下半年开始,每个人照一次相,争取杜绝这种现象。” 岳阳县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对记者说:“2002年是县里的‘人事工作年’,出现这种事后,县里很重视, 作了相应的处理。目前,县政府已召集编制、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严防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吃亡人”不是个别现象 据了解,岳阳县“吃亡人”的,既有干部,也有职工;既有个人,也有单位;既有基层乡镇,也有县城局办;既有吃 几个月的,也有吃上几年的。一些人在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并不光彩”,但为什么长期以来还有这么多人照“吃 ”不误,乐此不疲呢? 岳阳县县长童康宁分析了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亡人家属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他们抱着多领一天算一天,多领 一分算一分的态度,对死亡人员隐匿不报或隔一段时间再报。 其次,一些单位从关心干部职工的角度出发,和死亡人员家属达成默契,隐瞒不报。他们认为,人死了,很多医药费 没有报销,一些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为应付死亡人员家属,不妨让他们多领点工资,反正钱是国家的,不用单位掏腰包。 再之,行政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一些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严重失职,为一些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 “说到底,这还是牵涉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童康宁说,“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这方面的管理靠的是觉悟,市场 经济条件下,我们仍然沿用旧的财政管理体制,难免会出现这种问题。” 应当追究这种渎职行为 岳阳县“吃亡人”现象,出现这么一种奇特的“风景”:尽管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怨声载道,但死者单位仍然遮遮掩掩 配合默契,死者家属代领工资也心安理得。 那么,这种现象出现后,责任该由谁来负?为此,记者走访了从事司法工作30多年的岳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干部 黄海宝。 “严格说来,从司法角度上讲,根本没办法追究责任,”黄海宝说,“因为,这只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刑法上还没 有相关的处罚条例,法律上无法追究。” 黄海宝说,这么说并不是说这种现象是合理的,这些人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对于个人来说,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对于 单位来说,这是一种失职行为。“当然,这还是一个管理不善的问题,行政上是完全可以介入的,应作为违纪处理。” 岳阳市知名律师余缨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于个人来说,这种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国家。如果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明, 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诈骗罪。对于单位领导来说,如果因为失职造成大的损失,可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岳阳县县长童康宁谈了自己的“苦衷”:“这种情况太普遍了,有点法不责众。所以,处罚也无从下手。但我们将加 强管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尽量防止类似现象的出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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