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交警三“硕鼠”被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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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13:41 云南日报 | ||
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车管所所长、办公室主任沆瀣一气,滥用手中职权,巧立名目大肆收取各种费用,合伙贪污公款26万余元。此案在去年底被省检察院列为通报的15件大案要案之一。近日,法院经过二审,把他们“投”进了大牢。 现年53岁的姚文清在上任巧家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后,深知只有牢牢把握好财务支配权,才能让自己的“梦想”变成现实。经过筛选,他起用了两名属下杨建忠和王德蓉从事出纳 到了1996年底,姚3人核对金额时结余13.1万元,随即共谋私分该款。于是姚分得4.7万元,杨、王二人各得4.2万元。2000年,账外资金又结余13万元,3人再次进行私分,姚得款5万元,杨、王各分得4万元。另外,姚还于1999年将巧家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交警队的1.2万余元赔款侵吞。 3人的切身利益拴在了一起,3人的配合也十分默契。1999年5月,在姚文清身边鞍前马后辛劳了近10年的杨建忠、王德蓉分别被任命为交警队车管所所长、办公室主任。然而,好景不长,3人罪行败露。2002年3月,巧家县检察院获取举报线索,对姚文清等人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将3人予以逮捕。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姚文清等人惧怕罪行暴露,作案后已将收支单据予以销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文清身为交警队大队长,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对26.1万元贪污数额负责,其还贪污公款1.2万元,且贪污数额巨大、拒不退赃、销毁罪证等严重情节,应予以严惩。杨建忠、王德蓉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遂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姚文清有期徒刑13年,并退赔赃款10万余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杨建忠、王德蓉有期徒刑5年。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昭通中院经过审理,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张宏柱 吕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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