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命丧“无血”医院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家属各负其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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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14:0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雪 实习生张蕾)伤者在县医院苦等急救用血7个多小时,最终因大量失血死亡。在经历了近三年的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后,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判决:医院、死者家人各负其责。 事件 武隆县法院查明,2000年3月13日,武隆县中学的代狞獍跌入4米深的水泥沟。当天下午5点过,代被送进县中医院,医院作出的诊断为腹腔积血,如作手术必须输血,但是武隆县没有血站,必须到涪陵取血。 在死者姨父保证能按时送血的前提下,医院决定就地实施手术。 当晚9:30,代被送进手术室,但涪陵方面仍未能提供适合的血。次日凌晨0:15,伤者的血压为零,0:40,代在医院死亡。 索赔 死者父亲代乾华认为,一个县医院居然“无血”,让儿子因大量失血死亡,医院肯定有责任。 代乾华于2000年4月4日,以医院拖延手术、导致儿子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诉讼,向武隆县中医院索赔95000余元。 一审 武隆县法院于2000年11月16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代的死亡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代狞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抢救,处理失当的医疗错误,应对代狞獍的死亡后果负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中医院赔偿代乾华因其儿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共42000余元。 二审 武隆县中医院不服,向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中院审理认为,代狞獍在医院治疗中,因中医院未及时进行抢救,导致其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代的家人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为此,三中院撤消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代乾华33775元经济损失,代乾华自行承担8443元。 抗诉 代父不服二审判决,向武隆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和市检察院三分院审查后,由市检察院向市三中院提请抗诉。 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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