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18”重大失火案肇事者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00:3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通讯员郭建华)昨天,“4·18”重大失火案被告人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司机刘宝华,因涉嫌失火罪被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18日零时许,刘宝华与王立新(另案处理)驾驶拉达牌小轿车到达位于本区团结湖的43路公共汽车总站停车场,从停车场内停放的公共汽车的油箱内盗取汽油时,使用打火机照明,引起该车着火,后导致相邻的公共汽车相继起火,火灾烧毁公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