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对抗小腿骨折 踢足球无意伤人受害者要求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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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09:07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 在一起自发性组织的足球比赛中,一名青年在争抢足球时不慎将他人踢伤。昨天,松江法院对不慎踢伤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受害人获得3000 余元补偿,弥补了部分经济损失。 去年7月20日,10多名酷爱足球的青年自发地组织足球赛,当天下午在松江某中学的体育场吹响了开球的哨子。王某和商某分别作为红白两队的队员加入了比赛。在激烈的比赛中 王某当即表示道歉,并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将商某急送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商某小腿骨折,王某向商某留下了通讯地址,承诺待事后协商解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医疗费开支较大,双方多次协商医疗费补偿事宜,但几经交涉不成,商某最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但王某认为进行足球活动是自发的,而且其行为无恶意,再说在足球比赛中造成伤害也在所难免,双方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并参加保险。所以在本次事故中他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双方自愿并自发参加带有危险性的足球运动,是一种不同于专业比赛的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商某所受的伤害并不是双方主观所能够控制和避免的。 法官认为,双方对所发生的事故都认为无过错,由于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法院最后依据法律有关公平原则的立法精神,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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