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烧头香柳州寺院里丢手机 报警舍近求远要到钦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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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12:37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柳州市的陆小姐今年春节除夕到庙里烧香祈福,谁知许下的愿望还没实现,就遭遇了一次“破财”事件——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丢了。朋友们都安慰她“破财可以消灾”,但陆还是想通过合法途径找到自己心爱的手机。然而,围绕寻找手机发生的事,却让她无法理解。 庙里烧香丢手机 今年除夕的晚上,陆和一班朋友兴冲冲地来到柳江河畔的西来寺,准备等新年的钟声响起,抢烧“头注香”。当时庙里人山人海,嘈杂不堪。开放烧香后,陆好不容易挤到佛像前,许下了几个新年的愿望。从人流中挤出后,陆想马上打电话给朋友拜年。但一打开背着的双肩包,她大惊失色:手机不见了! 在报警时陆说了自己手机的来历:这是她父亲在钦州买的,在钦州电信部门入的户。接电话的值班人员告诉她,手机是在钦州入的户,应该向钦州警方报案。于是陆又拨通了钦州公安机关的值班电话,对方却告诉她,手机是在柳州失窃的,应该在柳州报案。 报案之事遇上了扯皮,陆只能当一回“私人侦探”,自己找手机。拨通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接电话的是一个年轻男子,他说手机是“捡”到的,想要的话必须交800元的“辛苦费”。 陆这下拿不定主意了:到底该不该拿钱去“赎”回自己的手机?如果报案又应该找谁? 报案应在案发地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广正大律师事务所的覃中为律师。 他的看法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陆应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柳州市的公安部门应该接受陆小姐的报案。而所谓“赎”回手机,对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捡”得手机的人如果在归还过程中确实花了一定的车费之类的开支,当然可以找陆小姐“报销”,但张口就要800元,显然就不是“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了。 “不当得利”要归还 陆还想知道,如果对方得不到800元,就不愿给回手机怎么办? 覃律师告诉她,根据《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法律上,拾得手机者的行为属“不当得利”。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回手机。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依然不返还,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问题搞清楚了,陆还是有点担心,如果公安部门依然不接受自己的报案,该怎么办呢?覃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听了覃律师的解释,陆小姐困惑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笑容。她说没想到手机丢失事件背后还有那么多的法律关系,就算最后没有找回手机,自己的收获也不小了。(《南国今报》2月27日七版,作者何继权) 作者:何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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