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讨“阳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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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04: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新闻提示:1994年,江苏省检察院49户检察干警入住三牌楼大街125号至137号两幢七层楼房,当时这两幢楼房前面无高层建筑,光照很充足。2002年初,标号为03、04、05的3幢高层建筑建成,耸立在检察官们的楼房前面,这样,检察官们的两幢楼房采光通风大受影响,居住环境明显不如从前。检察官们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们的阳光权,并于2002年12月13日将一份行政起诉书递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2月25日,49名检察官诉南京市规划局一案开庭,原告和被告都列出了 在认为自己住所的阳光被挡住后,为了讨要“阳光权”,南京市49位检察官以原告的身份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国家所赋予检察官的特殊身份,使得这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 A原告:相信能够打赢官司 在这起“民告官”的讼战中,整个审理过程会不会因为原告是检察官这个特殊身份而受到影响?记者带着市民关心的问题,来到了三牌楼大街上的检察官宿舍楼。其中一户家住三楼但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了解,这一住户正是该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之一。男主人了解记者来意后坦言,49名原告点燃“讼战之火”,并不是一时的义气之举,而是在掌握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后,并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才通过合法的程序将南京市规划局和“金亚”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了法庭。谈话中,服务于检察院的男主人,再三表明:自己工作时的职务是检察官,但在这起“民告官”的案件中,他的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市民。记者问:“在实际生活中,目前国家所赋予你检察官的特殊身份是无法回避的,这一特殊的身份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影响法官办案?”男主人直率地说:“检察官这一职务首先是法律的服务者,是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B被告:等着法院给个说法 南京市规划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媒体报道《49位检察官告南京规划局》一事后,就有人戏言,这起“民告官”中的“民”因身份特殊,让人觉得倒成了一起“官告官”的案子。为了给自己讨要“阳光权”检察官们把规划局推上了法庭,但作为国家机关公诉人身份的检察官,他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这起诉讼中,自己的身份只是普通市民。媒体对此报道,是将检察官们当作卖点进行炒作而已,有理智的人都知道,这起“阳光权”诉讼案本身和“检察院”、“检察官”没有关系,而规划局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他们提起公诉。现在法院正在受理此案,至于有没有侵犯“阳光权”,南京市规划局有大量规划、设计的数据,也是根据这些数据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划规定,各项内容均符合法定要求。最后,该负责人表示,一切就等着法院判定吧! 作为这起行政诉讼案的第二被告“金亚”房地产公司,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据该公司规划设计部一位技术人员透露,公司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等都是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并领取了规划、施工等相关证照。整个工程是合法的建设项目,如果有存在侵犯附近居民“阳光权”的问题,政府机关和规划局是不会批准的。 C法官:不会影响司法公正 原告检察官的特殊身份是否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昨天下午,记者就这一市民关注的问题,采访了某区法院行政庭的庭长。这位庭长告诉记者,市民的担心是多余的。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对待,不可能讲任何的情面。日常工作中,法官们碰到特殊身份的原被告,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原被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反而会更加慎重和严谨。当记者问及检察官在取证上是否会因为职业关系有所优势。该庭长不以为然,认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审理规则,将由作为被告的行政单位自行举证,证明自己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举证本案中规划局对自己的规划没有侵犯49户居民的“阳光权”。 D律师:诉诸法律十分正常 就49名检察官告南京规划局一事,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谈了他的两点看法:从法律角度来说,规划部门在城市建筑工程规划中,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两个规划标准,一是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低于前面建筑物的楼高,二是日照时间,冬季日照时间最短是冬至日不低于一小时,夏季最长日照时间是夏至日不低于二小时。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居民正常的通风、采光、消防的需要,不能达到以上两个标准的规划,则是行政行为的侵权。另外,从这个事件来看,检察官告规划局可能会引起普通市民的极大关注和兴趣,但换个角度说,检察官也是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诸法律的做法是正常的,这也体现了法制社会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版撰稿晓洁 殷文静 许尽义 符茜 朱宏俊 朱中顺 《江南时报》(2003年02月2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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