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司法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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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13:06 扬子晚报 | ||
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一些群众确实因为经济上的困难,无法履行缴纳诉讼费的 义务,司法救助正是作为诉讼收费制度的必要补充。据介绍,“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援助 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具体来说就是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而诉讼费的减免则属于法院的司法救助 范围。 据了解,法院受理的司法救助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有充分理由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另外一种是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患有盲、 聋、哑残疾的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前者主要发生在民事案件中,而后者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中。 苏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司法救助,不仅保障了社会成员特别是困难群众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权利 ,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王世停徐宁)(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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