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存款遭冒名领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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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3日10:33 重庆商报 | ||
由于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储户一笔高达4万元的个人存款被人冒名以挂失方式领走。日前,这桩诉诸法律的存款纠纷有了最终定论:由银行赔偿该储户被冒领的存款。 彭艳萍系巫山县铜鼓镇瓦屋村村民。1999年2月13日,她和两熟人一道来到巫山县建行,将自己外出打工多年辛苦挣来的4万元钱存入银行。开户时,由于国家尚未实行储蓄实名制,彭艳萍没有给银行提供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一个半月后,一个自称叫“彭艳萍”的女子走进了巫山县建行。她持身份证称自己存在该行的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存单被盗,申请挂失并填写了挂失申请书。7天后,巫山县建行为其补开了一张4万元存单。同年的4月9日和7月22日,此“彭艳萍”持诈开的存单和巫山县公安局1999年3月25日签发、有效期为10年、姓名为彭艳萍的身份证两次走进巫山县建行,将4万元悉数取走。 去年2月7日,当真正的彭艳萍持存单及身份证到银行支取存款时,方知自己的存款早已被人提前取走。而在这时,巫山县建行才发现两个彭艳萍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不一致。 当彭艳萍发现存款被人冒领后,认为这是银行的过错所致,要求银行支付存款。银行方面却认为,存款被冒领是因为储户有意或无意间泄密,给别人冒领该款制造了机会。而银行认为自己在处理该笔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并无任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此协商无果,最终诉诸法律。 巫山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彭的存款之所以被冒领,一是与当时未实行储蓄实名制有关,这是银行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二是银行在办理挂失过程中未认真核对原彭艳萍在开户单上的亲笔签名与申请挂失人在挂失申请书上的亲笔签名是否一致。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银行又未举出存款被冒领系彭艳萍泄密所致的充分证据,故一审判决由巫山县建行兑付4万元存款及支付利息。 巫山县建行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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