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缘何未获赔偿 机会错过权利丧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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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3日13:4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实习生赵菁通讯员张淑珍)北京一男子有了外遇,妻子夏女士头脑一热,就到法院离了婚。离婚时,夏女士没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过了一段时间后,夏女士再次来到法院起诉前夫,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夏女士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可几个月前,她发现丈夫经常很晚回家,而且常常在外边过夜。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夏女士发现丈夫和一个外地来京做生意的女子关系密切,她 可离婚后,夏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想到自己二十多年来为这个家所做的贡献,只因丈夫的不检点才使这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自己所受的精神打击太大了。夏女士觉得离婚的过错不在自己,而在对方,前夫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于是,几天前,夏女士再次走进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夏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前夫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夏女士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提出离婚,对于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因此,夏女士已经丧失了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权利,其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接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夏女士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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