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人打赢供货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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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08:51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3月3日讯(通讯员 祁云奎 王阵 陈士莲 记者 董震)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采购方财务人员携货款逃跑,供货方自行“撕毁合同”,结果法院判决供货方“毁约”有理。近日,该案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10月19日,山东省某煤炭公司与济南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煤炭公司向建材公司供应煤炭300吨,在12月20日前分三批交货,货款在交付全部货物后的20日内一次性结清。按照约定日期,煤炭公司交付了前两批货物。但是在2001年11月底,建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 煤炭公司闻讯并核实后,决定立即停止供应剩余煤炭,并要求建材公司结清货款。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建材公司于今年1月12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煤炭公司单方面中止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给公司生产和经营带来很大损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煤炭供货合同,并赔偿其损失3·8万元。 庭审中,原告建材公司认为,企业财务人员携巨款68万元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是企业内部的“家事”,与履行合同无关。被告在原告内部发生重大变故时中止合同,是乘人之危,有违经济交往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资本仅为60万元,原告财务负责人携巨款68万元潜逃,致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在这一关键时刻中止履行合同,是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被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提出中止合同、结清欠款,属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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