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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调查家庭暴力:妻子,被蹂躏与掠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17:38 《法律与生活》杂志

  相关报道: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专家建议:把“民事保护令”写进法律

  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对家庭暴力,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下了定义: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项目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专家的定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2002年12月5日,《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在新浪网上点击“家庭暴力”4个字时,3050条新闻惊现电脑屏幕,赫然传递着一个信息:竟有9000万个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此前,笔者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获知了同样的结论。1997年以来,“家庭暴力”成了中心法律援助和理论研究的重点,从那时起,他们就记录下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咨询600余起,并进行了法律援助和研究。2000年6月,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启动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以下简称“反家暴项目”)中,成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法律援助分项目”的承担者。

  2002年12月,“中心”工作人员正在“杀青”。在开展家庭暴力项目研究的两年间,包括“中心”5位专职律师和3位北大、人大教授等专家在内的24人,先后遴选了15起典型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边代理边研究,从多个侧面和角度揭示了“打老婆”现象的真相。

  “中心”对15个案件在个案解析的基础上,又做了分类分析:这15宗案件中,受暴妇女人身伤害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桩、受暴妇女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及民事赔偿案件4桩、受暴妇女“以暴制暴”被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3桩。从受暴妇女文化层次看,既有大专院校毕业的知识分子,也有中小学文化的工人和农村妇女;从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及年龄看,各种文化程度、各种职业、各个年龄段的人都有。暴力发生的范围遍及城乡。拯救杀夫女人:“受虐妇女综合症”

  在内蒙古女子监狱,关押着的“以暴制暴”杀夫的女人们,总数已经从58%上升到了60%。她们为什么不求助?她们为什么不离婚?她们为什么选择了杀夫?

  “家庭暴力”项目工程包括“传媒项目”,目的在于用传媒独有的作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敖毅在近20年记者生涯中,经常为受虐待、被拐卖等弱势女性鸣不平,不少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她因此被“传媒”项目发现后,就成了“用自己的资源、能力和爱心投身反家庭暴力活动的志愿者”。

  敖毅成为志愿者后不久,她所在的城市发生了一起杀夫案。

  2000年10月16日深夜,小学女教师李丽(化名)在家中杀死了她的丈夫和被他带回家的三陪女。敖毅在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案件由家庭暴力引发,李丽杀夫是以暴制暴。李丽经人介绍与丈夫石践(化名)相识,婚后才发现丈夫身上有不少劣习,她最不能忍受的是丈夫嫖娼。她苦心规劝时,遭致一顿毒打:“石家的媳妇没有这么胆大的,敢管丈夫?!”一次,她在大街上发现丈夫跟一个三陪女在一起,问了一句,竟被打倒在地。望着被打断肋骨、痛苦地爬行的李丽,旁观者愤怒了:“就是牲口也不能这么打呀!”她刚一提离婚,丈夫就拿起一把刀,吼道:“你生是石家的人,死是石家的鬼!”此后,不再敢提离婚二字的李丽常常被打得遍体鳞伤。一次,她被丈夫一把推进一口开水锅,她那正在现场的父亲把女儿拉出来后,也被石践用残破的啤酒瓶打得血流满面。李丽被烫得皮肉连着裤子往下掉,被迫住院一个月。

  案发那天,丈夫带回家一个三陪女。他冲已经睡觉的李丽吼:“起来,睡到别处去!”她无处可去,又被一顿毒打!丈夫搂着三陪女入睡后,被赶下床的李丽想想自己在丈夫的心目中连一个三陪女都不如,不禁羞愤交加。渐渐失去理智的她,持刀将丈夫和那个三陪女砍死在床上。

  不久,李丽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每次敖毅都坐在旁听席上。每当听到法庭上有人把“虐待”说成“打架”时,她心里就堵得慌。她想:“这样的话,李丽必死无疑,再这样判下去,还不知有多少像李丽一样被逼杀夫的女人会被处决!”

  她想把李丽从枪口救下来,就跑到公诉人那里“求情”。公诉人浇来一盆凉水:“她杀了两个人呀!她丈夫再怎么坏也轮不到她来杀人呀!”不出敖毅所料,李丽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敖毅自己掏路费跑到北京,为素不相识的李丽求生路。她被家庭暴力项目的负责人介绍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令她欣慰的是,李丽一案被纳入“中心”家庭暴力援助项目。

  “中心”派出刘巍和刘秀珍两位律师作为李丽上诉的代理人。

  此前不久,一位学者把国外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介绍到了国内。这个理论的要点是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

  两位律师仔细研究了这一理论后,对照李丽的案情,认定李的行为属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表现,她是在丈夫无休止的摧残下被逼无奈“以暴制暴”义愤杀人。

  她们把这一理论运用于辩护实践,并且获得了成功——二审法院对此案做了改判,李丽由死刑被改成了死缓。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首次应用于辩护实践就获得成功成了一则新闻。

  刘巍律师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简要地分析了代理过程——

  我们两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丽。发现在丈夫的长期暴力下,她身上伤痕累累,面部、胸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仍留有被丈夫用烟头烫伤的十几处疤痕。

  通过会见,我们梳理出了辩护思路和要点:李丽长期受丈夫虐待,是在极度恐惧下实施了过激行为。

  在辩护词中,我们借用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结合调取的证据分析道:李丽长期受虐待一再忍让,她已经陷入家庭暴力中无力自拔。她自己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人帮助她挣脱暴力。如果离婚,她就要失去亲人,因为丈夫威胁她要杀害她的全家,离婚后她的结果会更悲惨。不是她不愿意离开施暴的丈夫,不是她喜欢挨打,不是她有受虐倾向!本案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起因完全是石践对李丽长期的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所致。李丽既是犯罪人,也是受害人。在丈夫长期、残酷的身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下,心理上已处于瘫痪状态,她无力阻止丈夫的暴力和恐吓,认为只有拿起致命武器与丈夫对抗才能获胜,才能保证自己活下去。另外,我们也强调,李丽的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小。

  在递交了辩护词后,我们当面向法官阐述了辩护意见。我们提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长期暴力行为,就引发不了今天李丽走上杀人的犯罪道路,被害人石践才是此案的始作俑者。

  “我们扎实的工作和理论依据是辩护成功的关键。”刘巍说。

  在中心代理的15起案件中,有3起“受暴妇女以暴制暴被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其中河北某地39岁的刘某在18年的婚姻中遭受的暴力比李丽还惨痛,她经常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跪倒在街上喊救命,令路人不忍目睹。1997年1月,她以放弃所有财产、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为代价,与丈夫离婚。1998年末,在前夫家人的轮番劝说下,与之复婚。但复婚不久,丈夫劣性复发,将刘某打得“左眼眶爆裂性骨折,右侧上颌窦积液”。刘某再次与之离婚。第二次离婚后,朱某多次打电话威胁刘某,声称要杀死刘某的全家人。后朱某又将刘某挟持到某招待所,关押一星期之久,对其毒打、强奸,并逼要10万元。刘某面对长期非人的折磨、屈辱和恐惧,渐渐萌生“不弄死或弄残他,总有一天会死在他手里”的想法。

  1999年7月28日刘某找了其父及另外两个帮手,把朱某杀死。

  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及其父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提起上诉后,通过亲友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刘某的申请,指派于蓉等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中心”研究分析后认为,刘某长期遭受朱某暴力行为,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义愤杀人,是以暴制暴,判处刘某死缓显失公平,应从轻、减轻处罚。

  在调查取证之后,律师认为被害人生前有重大的过错及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并为刘某做了强有力的辩护:“该案的起因完全是被害人朱某的暴行所致,刘某愤而杀人是为了摆脱暴行。”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书认定:“鉴于本案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刘某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原判决对刘某的量刑偏重……”将刘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件审结后,于蓉律师说:此案运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辩护取得成功,意义在于“以暴制暴”犯罪,被判决认定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案例被认为是“国内司法界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并正确对待家庭暴力的先例”。

  北京郊区女子杨红(化名)的杀夫案有望成为第三个“受虐妇女综合症”用于实践的案例。“中心”执行主任郭建梅等人在北京一所监狱做调查时,监狱长向她们介绍了因杀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杨红。后来,在狱医的配合下所做的鉴定表明,杨是典型的性暴力受害者:在遍体伤痕中,仅阴部的伤痕就达几十处。有烟头烫伤的痕迹、有上过锁留下的痕迹、某个器官竟被钳子夹掉了……杨红痛哭着说,自新婚起,丈夫就对她残酷施暴,后来,他在外面有了女人,却不许饱受凌辱的杨红提离婚二字。同村一个小伙子同情她,两人互生好感,竟被丈夫残忍杀害。之后,丈夫把凶杀的矛头指向杨红。在极度恐惧之中,杨红向丈夫举起了致命的铁锤!

  在狱中积极改造、神情抑郁的杨红在郭建梅她们眼里是个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症”患者,自从研究了她的案件,她们就一直没有放弃运用相关理论呼吁为杨红减刑的努力。家里家外:“打老婆”背后的经济因素

  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酗酒、家庭经济或个人精神上的压力、第三者问题、夫妻关系不和以及妻子没有工作等多种原因。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中心”的研究者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全球范围存在的“打老婆”现象中,主要有心理的、文化的因素,但经济因素也占相当比例。

  “中心”律师刘巍代理的一桩家庭暴力案的当事人情况——

  李某,女,35岁,中专文化,无业。

  王某,男,40岁,小学文化,无业。

  李某是南方人,中专毕业后本求得一份好职业,但一次工伤改写了她的人生。

  头部重伤后,她来到北京治疗。住院期间,与王某结识。王是京郊农民,离婚后,带着刚上学的儿子生活。相识不久,他们成了夫妻。婚后,李不再工作,一心料理家务。由于王某没有稳定的收入,他们的生活并不富足。好日子没过几天,李就经常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在一次殴打妻子后,王某以妻子没有工作、全家人无法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因为李也提出要控告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王撤诉了。这次婚虽没离成,但离意已决的王某,此后又三次提出离婚。理由仍是“妻子没有工作”。

  作为代理人参加第三次离婚诉讼时,刘巍主张“他们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因没有收入,导致生活困难引发了一些矛盾……”但她深知,作为代理人都有她无力挽救这桩婚姻。

  在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采访时,刘巍说:“市场经济使社会竞争加剧,不可避免地造成每个人都有一种危机感,这种危机感引发了一些人的心理障碍。王某生活压力过重,心理压抑,他不敢在外面发泄,只能回到家里将妻子作为宣泄对象,以对妻子施暴的方式来缓释心理压力……”

  “中心”援助的另一起案件的经济原因也非常明显。一名叫关琴(化名)的西北女子与丈夫结婚已十多年。她的丈夫在北京打工多年,收入丰厚,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关琴是个农村妇女,来北京后没有工作和任何收入。她家的一切财产一直由丈夫掌管,每次开口向丈夫要钱时,她都会被一顿辱骂,严重时拳脚相加。自2000年丈夫在外边有了别的女人后,连生活费也不给她了。更残酷的是,几年前,她患了甲状腺机能亢进,丈夫连病也不想继续给她治了。

  “中心”研究者对家庭暴力背后的经济因素做了分析:现阶段中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城市,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女职工下岗的比例远远高于男职工,而且下岗女工由于年龄较大,家务劳动繁多,缺乏工作专长和技能,因而,在再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其再就业工作多集中于技术低、工资低和不稳定的领域,这部分女性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的失衡。在农村,随着更多男性走出农村打工挣钱,男子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一些丈夫们便产生了“吃我的饭,就该听我的话”的思想,认为自己挣钱,女方是白吃饭的,因此稍不如意就要打骂。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某些男性由于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收入减少,因而心理失衡。当其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体现其男性的“权威”与“力量”时,往往在家中倚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价值”,求得心理平衡。向谁哭诉:残缺的“家庭暴力支持系统”

  解决家庭暴力有两个系统。“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与受虐妇女互动的人际网络,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团体。“正式社会支持系统”: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

  两个案例从不同侧面诠释了家庭暴力发生时“支持系统”的运转情况。

  2002年5月16日,北京一著名大学的退休职工张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自己结婚即将满40年的丈夫离婚。老人的诉状中有个独特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从其分得的财产中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虽然法院在判决她和丈夫离婚时并没有支持其就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老人的想法却被认为开了“先例”。

  在离婚诉讼之前,林丽霞和刘巍律师已代老人打赢了一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官司。

  老人声泪俱下地说,她和丈夫于1963年1月结婚,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和。他们有3个儿子,在大儿子一岁多的时候,她就因为跟一男子聊天,丈夫便大打出手。2001年3月,她又被打得左尺骨骨折,头皮裂伤。

  为了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她先是报了警,后又来到“中心”求助。

  她来“中心”时,“中心”发现她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就让她到当地派出所要求,为其出具人身伤害鉴定委托函。第二天,她告诉律师,派出所不给她出函,民警对她说:“这不过是一起轻伤害案件,而且还是老两口儿打架,难道你这老太太还想告老头儿不成?你还想不想过日子?”

  “中心”律师考虑到派出所对家庭暴力问题还缺乏认识,就同张一起去派出所要求委托鉴定函。律师向派出所民警介绍了张这一辈子中,所受其夫的人格侮辱和遭受的暴力殴打的情况,而且明确表达了张想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的态度。并将一些反对家庭暴力的材料送给他们,使之对“中心”无偿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工作有所了解。民警们看了材料后深受感染,说:“没想到还有你们这样的机构专门为妇女打官司!我们是应该支持你们的工作。”这样,张终于取得了委托鉴定函,做了法医鉴定。

  调查取证也颇为艰难。张找了几个当年为她拉架的人,希望他们能为她作证控告丈夫对她的暴行,但是没有一个人愿意为她作证,因为大家都担心老头儿以后会找他们的麻烦。就连她的几个儿子也不敢为她作证,因为他们不愿意被别人说成是“不孝之子”、“控告老子的儿子”。

  无奈,律师又去居委会了解情况。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中说,出事的第二天,她到居委会来了,头上和胳膊上都包扎着,居委会去调解了几次,还多次劝说:“都一辈子了,能谦让就谦让吧,她说不行,这次得找妇联。”还劝她,“都老夫老妻了,你还告什么。更何况,把他告到监狱,对你有什么好?”然后还问律师,“法律真的能管两口子打架的事吗?”

  后来,检察院对案件不公诉,“中心”只好带她选择了自诉。她的丈夫被以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半年并赔偿她2000余元医疗费。

  一审判决下达后,有的邻居说:“你看折腾了大半年,跟没判似的。”她跑到山上哭了半天后,决定上诉。她对律师说:“我受了丈夫一辈子的气,挨了一辈子的打,仅仅一个缓刑,2000多元的赔偿怎能抵消我所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林丽霞说:老人的一生几乎充满暴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即亲人、邻居、朋友等对家庭暴力所持的容忍态度——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在保护受暴妇女的权利中没有发挥积极作用。照理说,非社会支持系统是与受暴妇女最贴近的,对其生活是最了解的,最有影响的。但是如果没有发挥好的作用,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往往更大。本案中,张的亲戚、朋友,在她遭受家庭暴力后,给予她的只是劝说或“和稀泥”,说什么“哪个男人不打老婆”?“忍一忍算了”。这不仅不能使受暴妇女摆脱丈夫的暴力,反而使她们学会了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因此,本案中,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由于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消极劝导受暴妇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张,使她忍受屈辱和身体的伤害长达三十多年。

  林丽霞和刘东华代理的另一桩家庭暴力案件,后来则成了“支持系统有效运转”的范例。

  林丽霞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外人不便也不该插手,这使受暴妇女往往求助无门。要想改变这种长期形成的错误观念,公、检、法、妇联等多个机构积极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非常重要。

  家庭暴力援助项目启动不久,北京市妇联将关琴的案件介绍到了“中心”。“中心”的案件档案中一组照片,记述了关琴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

  2000年11月6日,她因家庭问题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对她大打出手,用脚踹她的胸部、背部及两肋,并用铁锁击打她的眼眶部,还把她抱起来将其头狠狠地往地上摔,致使她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眶部及脑皮裂伤、脑震荡,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将其丈夫抓获,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关琴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其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她经济损失五千多元。

  林丽霞说,案件处理如此顺利,得益于“多机构”的成功合作。

  丈夫把关琴打出家门后,追到邻居家继续殴打,邻居劝阻不了,只好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不仅马上出警,而且为她办理了法医鉴定委托函。事后,派出所还两次找关琴的丈夫谈话,讯问他打人的经过,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北京市妇联在得到情况反映后,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强烈要求追究XXX刑事责任的意见的函》。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也及时。

  此案的另一位代理人刘东华说:“这种轻伤害的家庭暴力案的被害人能得到公检法机关的共同支持,少见。”

  刘东华的话事出有因,同样是中心援助家庭暴力案件“烧妻案”的当事人就非常不幸:北京郊区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没有孩子,丈夫经过治疗后,他们有了孩子,丈夫却疑心孩子不是自己的,为此开始虐待妻子,最终把汽油浇在妻子身上点燃把她烧成了“炭人”。案发后,她的姐姐去报警,警察却以“这是家庭纠纷”为由拒绝立案侦查。刘律师的另一位当事人被丈夫用砖砸破头面部,并用鞋帮打伤,全身大面积皮下淤血,已构成轻伤,当她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出做损伤程度鉴定时,却遭到了拒绝。

  林丽霞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丈夫殴打妻子的案件,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连司法人员也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像本案这种轻伤害案件判刑的还为数不多,至多也就是判个缓刑。本案中,法律不仅管了轻伤害犯罪,而且没有因为是较轻的家庭暴力案件而漠然视之。”法律缺失:呼唤“家事法庭”和“直诉制度”

  在代理15个案件的过程中,“中心”的律师们切身感受到:目前,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问题。

  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妇女中心参与家庭暴力项目办案和研究的工作人员都说:“发生在家庭中的伤害行为与发生在社会环境中的伤害行为在性质上相同,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同样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实生活中,情况常常令他们失望。

  2000年盛夏的一天,湖南省一位女教师拿着一份终审判决来到中心求助。

  她在23年前刚一结婚就开始被丈夫辱骂殴打,家庭暴力使她的视力从1.5降到了0.3,两根肋骨被打断留下了残疾。她的忍让并没有挽住家庭,1997年和1998年,丈夫先后两次提出了离婚。丈夫后一次提出离婚后,她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丈夫虐待并要求赔偿因虐待致伤的医药费用。

  在判决他们离婚后,她的控告也有了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殴打自诉人10次的事实业已查实,但是被告人殴打自诉人的行为属偶尔发生的,不具有经常、连续、一贯性,且这种行为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又无虐待自诉人的故意,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关于民事赔偿,判决是这样认定的:“被告人殴打自诉人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且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案中对共同财产已经作出了分割,故对自诉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的请求不予采纳”。她不服,上诉后,虽然认定了13次虐待行为,法院仍以事出有因为由,判决对方无罪。

  义愤填膺的女教师来到“中心”时,手里就握着中级法院这份判决书。

  “中心”对她的案件进行研究后,认为这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当事人在寻求司法解决的过程中,两级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存在的问题极为典型。它说明目前家庭暴力立法还有待完善,这一点很值得研究。

  为此,“中心”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

  代理她的申诉后,律师和女教师一起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法院的意见是:从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看,判决的无罪认定是正确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20多年中13次殴打算不上虐待罪要求的情节恶劣的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省高级法院核查处理,高院还召开了研讨会,但到记者采访时,申诉仍没有结果。

  2001年5月,刘巍律师作为家庭暴力项目组成员,在加拿大考察发现,加拿大司法机关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确定由检察院直接起诉。丈夫殴打妻子,检察院必须公诉,他们不需要征求妻子是否同意,不让妇女来承担起诉的责任,不会给妇女带来压力,改变了那种“打妻子是家务事”的传统。其程序就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如匪徒抢银行,他们不会去问银行是否同意起诉。这样,丈夫不再有理由给妻子施加压力,不再有理由怨恨妻子,因为妻子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不关我的事。”

  在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没有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因家暴的赔偿标准和限额,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实践中,极少有因家庭成员间由于轻微的殴打行为而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该从轻时没有从轻,该判刑时没有判刑。公安机关会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管;检察机关也会认为这是家务小事,无须公诉;而当受害妇女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官会尽量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时往往忽视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劝妇女,“你把丈夫告到监狱里去,对你、对你们的孩子、对你们的家庭有什么好处?至于财产赔偿问题,现在没有离婚,他的财产也是你的财产,你要他赔还不是从你的左口袋拿到右口袋……”由于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因此,无论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司法人员的观念里,均未对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是家务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陈腐的观念始终难以改变。

  专家们呼吁,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由检察院公诉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

  相关链接调查表明:家庭暴力与文化层次无关

  在家庭暴力项目中承担“妇女热线,家庭暴力个案研究”分项目的北京红枫妇女热线以北京地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中青年职业女性为主要对象的调查,100个个案调查打破了几种旧观念——

  人们有一种推测,即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一般在高文化人群中很少发生家庭暴力。本研究发现: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多受过高中以上教育(58%),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占35%,在已知施暴者受教育程度的33例个案中,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大专、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以上)。

  人们还会假想,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全都是那些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妇女。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70%是有工作的,她们是职员(18.57%)、公务员(15.71%)、工人(14.29%)、教育/研究人员(12.86%),她们在经济上基本不依赖丈夫,有的人比丈夫收入高。

  研究提示我们:大城市、高文化程度、有职业人群中的家庭暴力是不能忽视的。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状况问卷调查”分项目在三省9个城市发放3780份问卷进行调查后,得出得结论之一是:“在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冲突时,动手的比例只有34.7%。”另据江西省妇联于2000年在全省开展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调查”表明:“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占34.58%”。调研者的结论是:“家庭暴力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它并未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而有所缓解和降低。”(李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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