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假钞收缴竟只盖私章 柳州市民质疑邮政储蓄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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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13:15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3月5日讯(记者李旭东 实习生蓝双秀)韦女士到储蓄所交话费,储蓄员发现其中一张50元的钞票是假币,于是将其没收。令韦女士不解的是,她所得到的假币收缴凭证,只盖有工作人员的私章,而没有收缴单位的印章。 3月3日上午,韦到柳州市西江路一邮政储蓄所缴纳电话费,工作人员认为她给的一张50元人民币是假钞,于是作没收处理。随后给她开具了一张假币收缴凭证。韦后来仔细一看 接到韦女士的投诉,记者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假币进行鉴定。 但是,凡是金融系统的网点,一旦发现假币,都有权将其没收。而属商业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假币时则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没收假币时,没收方必须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凭证上除了经办人和复核人的印章,还要有收缴单位的公章。所有资料必须齐全,否则无效。 人民银行柳州分行的工作人员认为,韦得到的这一没盖公章的收缴凭证,是不规范的。韦可以到该储蓄所补盖公章,也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如果对被收缴的假币有异议,可以持有关资料,到上述几家银行去申请鉴定。作者:李旭东 蓝双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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