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女童命丧健身器 伤心父亲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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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03:04 北京娱乐信报 | ||
吊死女孩的健身器 孙吉旭/摄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我市首起健身器致人死亡案件昨日开审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孙吉旭)8岁女儿突然被健身器吊死,伤心父亲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4200元。昨天,怀柔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在我市发生的第一起健身器致人死亡案件。 去年11月15日,对乔某来说是一个不愿意回首的日子。那天他年仅8岁的女儿就被吊死在了村里刚刚安装的健身器材上。据乔某介绍,当天他女儿放学回家,路过村委会门前时,便到健身器材上去玩儿。但在玩耍过程中,健身器材钩住了她的上衣,他的女儿就被吊挂在健身器材上。当乔某接到女儿同学的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当他到了那里,女儿已经被人从健身器材上救了下来,面如土色的女儿此时已没了呼吸。万分心痛的乔某立即找车将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经过医院确诊,他的女儿还是由于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乔某认为,村委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健身器材没有设置警示牌,出事时,村里负责看管健身器材的管理员不在现场,也没有对健身器材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其女儿在简单的健身器材上被吊死的严重后果。乔某认为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女儿的死亡,使他和妻子遭受到了难以承受的精神打击,妻子还不得不到医院接受治疗。所以要求村委会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抚育教育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24200元。 对此,村委会则认为乔某告错了人,因为村委会不是合格主体,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接受赠予而享有所有权;且还规定了受赠单位的职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另外,镇政府与区体育局还签订了《全民健身居家工程责任书》,《责任书》规定了受赠单位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及产权进行具体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他们对村委会门前设置的健身器材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职责。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其中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的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到底孰是孰非,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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