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返家欲“罢夫” 瑶海区法院明断一起离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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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08:46 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近日,宁国的陈女士备感委屈和辛酸,当她结束离家出走生涯重回夫家欲“罢免”夫君时,却发现早在3年前,她就已经被丈夫一纸诉状给“休”了。 1998年12月,陈女士与韩先生在肥东县结婚。但到了1999年3月,韩先生突然以“妻子离家出走,而且与自己断了联系”为由,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2000年1月8日,法院经过缺席审判,遂判令二人离婚。 200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4年的陈女士突然回到合肥,并一纸诉状,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声称要与韩先生离婚。她诉称,婚后,丈夫对自己拳打脚踢,差点造成她流产,无奈之下,她只好回宁国休养。1999年8月,她回合肥拿准生证、身体复检时,结果遭到一顿暴打。从那之后,她再不敢回婆家,双方就此分居长达4年之久。2003年年初,陈女士重回合肥,欲结束这段婚姻。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调查到双方的婚姻状况后,近期驳回了陈女士的离婚起诉,同意其撤销起诉的申请。 律师点评此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开的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并予以宣告其“死亡”的,可依法自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缺席判决,要送达判决书时,却又找不到一方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所以肥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在经过以上程序后,应视为判决生效。而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经庭审调查,得知真相后,应准予陈女士的撤诉申请,这同样也是合法有效的。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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