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不立案 福建晋江一警察徇私枉法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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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8日16: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8日电 近日,福建晋江市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原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姜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福建经济快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8月,被告人姜某任晋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办理洪某等人容留妇女卖淫案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涉嫌嫖娼的邵某某等四人贿赂人民币4.9万元。 此外,姜某在负责片区管理工作中,收受因开采石窟而发生纠纷的曾某等三人贿赂共计3.3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姜某在承办永和镇某洗头店被捣乱一案中,在初步掌握了林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后,因徇私情既不按案件管辖规定将该案的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又不继续侦查,而是隐瞒不报,致使林某强奸案一案未被立案侦查,造成林某的刑事责任未被追究。(林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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