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处理幼女性关系”报道引强烈反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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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00:48 时代商报 | ||
昨日本报《一条最新司法解释的来龙去脉》刊出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说,这篇报道令他想起了五年前的一段痛苦经历。当年他在舞厅结识了一个高挑的女孩,女孩自称自己刚刚20岁,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住在了一起。二个月后很偶然的一个机会,他知道了女孩的真实年龄尚不满15岁,惊讶之余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亲自将女孩送回了家。可得知真相的女孩父母却不肯善罢甘休,到他所在的 与其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一位年过40的李先生,他认为“这条解释不合适,法律到底保护谁?打击谁?这不是为犯罪分子开脱责任吗?另外该解释应用起来难度大、随意性大,两个人的事没有旁证,怎么确定其到底知不知道女孩的真实年龄呢?” 一位叫EDISON的网友在本报网站中留言道,“就目前而言,执法远比立法、释法重要得多,法条法理再明确,也要看法院如何去执行。希望记者进行跟踪报道。”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的左玉博律师在看过报纸后,给本报打来电话。他从法理的角度为该司法解释投了赞成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他认为如果“明知”的前提不成立,也就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因为如今少男少女们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较早,在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性,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确不应认定为犯罪。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了他对新解释的看法,他说不可能只凭犯罪嫌疑人一句“不明知”就可以否认其真实行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并且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才不构成犯罪,相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会严格掌握这个标准,不会出现有些人所担心的“放纵犯罪”。就目前所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有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有的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习性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宜以强奸罪处理。 另据了解,本报的报道在网上一经刊出便引起激烈争议,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纷纷转载,至昨晚19时20分,仅新浪网的网友评论便达343条。主任记者李欣悦 相关链接 2002年3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其归到强奸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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