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手机商“自制三包规定”有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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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12:54 扬子晚报 | ||
手机厂家“自制三包规定”的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陷阱一:“三包凭证”需经销商盖章后方可生效。调查中发现有12家企业设置了这样的规定。而事实上,“手机三 包规定”第九条规定,丢失“三包凭证”只要证实在三包期内的产品仍可享受修理。因此,企业的规定连三包的最低条件都不 如。 陷阱二:用“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来减免自己责任。这次调查中发现有4个企业有这样的规定。这违反了合同法原则 ,也是《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之一。 陷阱三:未经授权的机构修理的手机不予三包。这与“手机三包规定”中“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 行三包”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做出这样规定的有4家企业。 陷阱四:使用说明书、三包条件、产品功能发生变化“恕不另行通知”。这样的企业有3家。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平 等条件。由于消费者不知这些情况已发生变化,有可能在使用、保养、维护中产生差错,这种责任不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陷阱五:三包卡上内容填写不完整,将被视为无效。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如此规定。三包凭证的填写都是经营者的 行为,经营者少填、漏填而要购买者承担责任,这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在服务质量投诉中与企业自制条件有关的投诉达54%。这些内容包括无发票、保修卡而不能享受三包;性能 故障二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不予退换货引起的争议;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者相互推诿引发纠纷。对此,省消协提醒消费者, 购买手机时要注意厂家的这些陷阱。(宫商轩宋晓华)(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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