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判处走私犯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12:58 扬子晚报 | ||
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1998年上半年,蔡建忠、刘春康、赵景泉、张为国、陈庆根与徐志权、诸革(二人均在逃 )等人以入股形式组成走私集团,在灌南县六塘乡张庄村的六塘河堤上租建码头,专门用于走私香烟。并在泗阳县洋河镇租用 民房给从浙江雇用来的搬运工居住。之后,在黄海海域多次进行走私香烟犯罪活动。2000年10月底,该集团在武汉市私 下购买一艘货轮,为专门用于海上走私香烟对其进行了修理和改装。同年12月9日,除赵景泉未参加外,蔡建忠等走私集团 成员雇用浙江搬运工,用该轮在黄海海域开山岛附近走私香烟一 二审判决认为,蔡建忠等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走私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走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极大地侵犯了国家对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蔡建忠系走私犯罪集团的 组织者、领导者,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春康、赵景泉 、张为国、陈庆根在走私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0名走私集团成员分别判处6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 徒刑。(罗会宝 陈莹石)(新华日报)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