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首起精子官司:试管婴儿术失败患者告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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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04: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医院擅自更改受精服务合同,导致试管婴儿手术失败,使得周青(化名)夫妇身心备受摧残。在多次与院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夫妇俩忍无可忍将该医院推上法庭。前日,南京鼓楼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国内首起“精子官司”。 A 手术失败 医院成了被告 作为原告的周青夫妇在起诉状中称:他俩结婚7年一直未孕,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周青夫妇先后在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中心进行了五次检测,其结果显示,周青的A级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成活力较低。 2000年3月20日,周青夫妇又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就医,当时该生殖中心的检测结果是周青的A级精子为0,而周青的妻子情况正常。 2002年9月25日,原告周青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约定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原告即交纳了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费5400元,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随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原告周青夫妇完成了取卵、取精、做试管婴儿、植入、保胎治疗整个手术过程。该医院对周青夫妇实施手术后,周青夫妇得知,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公然违背主治医师的手术方案,甚至连主治医师为保险起见,作出的妥协方案(第一代、第二代各做一半,各6个)也不予理睬,自持自己是所谓的医学博士公然违约,并置两原告的实际情况于不顾,全部12个卵子都做了第一代试管婴儿。周青精子经几家权威生殖医学机构检测,一直都是精子活力极低。而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擅自认定本次男子精液质量较好,从而擅改手术方案,正是工作人员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手术彻底失败。 手术失败后,两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复印病历,遭拒。病历对本次治疗未作任何记录。手术后,被告方杨乃明副主任打电话给原告,承认本次工作中存在失误,表示歉意。 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患者是付钱购买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当然享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患者在不违背医学科学规律的条件下,当然享有和医院协商确定手术方案的权利!院方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就是严重违约,对患者作不实的虚假陈述就是欺诈。 被告方的严重违约和欺诈行为直接造成两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392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B 改变方案 专家认为不妥 随后记者采访了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的一位教授。该教授谈了谈他的一些看法。他说,从医院专业上来说,试管婴儿技术目前实际上已经有三种技术。如果男方精子质量差,精子少,女方正常的话,那么首先可以肯定的就是自然受孕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就适宜用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一般是将男方的一条较好的精子直接注入卵子从而使女方受孕。从两原告的情况来看,应该适宜做第二代技术。对于记者提出的“精子质量会由坏变好”的疑问,他表示,人的生理状况确实会产生波动,从理论上来说,也确实有变好的可能性。随后他又补充道,通常医生制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后是不会有人随意改动的,对出现换方案一事,他感到有点不可思议。 C 自觉无过 院方坦然面对 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刘嘉茵主任介绍说,2001年5月国家卫生部就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对患者做试管手术都有诸多的限制,如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要少于200万个,加上该手术容易造成婴儿先天性不足,且该手术为创伤性手术,手术费用较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还是比较慎重的,卫生部也对国内8家从事试管婴儿手术的医院多次检查过。医院做此手术要遵循医学规律,在国外,只要患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医生完全可以拒绝做这一手术。 刘主任解释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手术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改变或取消第二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是常有的事,这并非因为手术方案改动后才导致手术的失败,且医院会在此之前都事先通知患者并留有证据。刘主任称,目前她们医院每天都有3~4例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率只在35%左右,患者对此应有思想准备,院方对患者手术失败后的心情是理解的。据她透露,医院为此还在科室配备了心理医生,旨在为术后失败者提供一些帮助。 江苏省人民医院党办的姜主任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已知道患者上告至法院的事,但从整个事件上看,此次试管婴儿手术的失败绝非是医疗操作上的失误。因为目前即使在医疗水平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做这种试管婴儿手术,其成功率最高只有30%~35%,国内做这样的手术,成功率只有20%左右,所以卫生部对该类手术有种种的限制,院方会为患者多考虑其手术的可靠性及成功率,否则绝不可能轻易改变手术的方案。此次官司主要是患者面对手术的失败没做好思想准备。 对于院方与周青发生的纠纷,姜主任也没有具体再谈,只是一味强调医方没有责任,医院不怕打这样的官司。 昨日傍晚,记者试图与周青取得联系未果。周青的代理律师称,周青目前不想接受媒体采访,不想在此案开庭前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不过周青表示,等到此案正式开庭后,他会接受媒体采访,具体谈论他与医院发生的这场摩擦。 此事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肖军 许尽义 实习生王长志 《江南时报》(2003年03月15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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