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钱也不能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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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7日09:4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雪 实习生张蕾)离了婚,前夫挪用7岁女儿的钱,母亲可以管!昨日,丁维俞律师的话,让唐家沱的吴敏吃了定心丸,吴决定向前夫讨回为女儿预备的读书费用。 据吴敏讲,她与前夫陈某三年前协议离婚,当时4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不久,陈再次恋爱,女儿便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其间,两位老人以孙女名义存下1万元钱,作为孙女读 吴说,上周六,她从女儿口中得知,陈已将那1万元存款挪用于自己炒股。 吴昨日找到陈某,要求他把钱还给女儿。陈以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吴无权过问此事为由,拒绝与她谈及此事。 重庆维俞律师事务所丁维俞律师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一万元钱是爷爷奶奶赠予孙女的,属孙女的个人财产。 作为监护人的父亲陈某,除为女儿的利益外,对该笔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其炒股票显然不属于“为女儿的利益的行为”。 至于吴是否有权过问此事,丁维俞律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虽然两人已离婚,但吴仍然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吴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女儿的财产,向陈某追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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