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质疑银行收取“5元零钞清点费”是否合法,客户于先生与深圳某银行于3月13日再次对簿公堂,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一审中败诉的银行方抛出有力证据———“点钞费”有关规定早已得到央行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市中院终审据此认定,银行收取于先生现金清点费符合同业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一审银行败诉去年8月,于先生到深圳某银行办理9万元异地存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称,汇款中的114张5元面值纸币,要按规定收取0.1‰现金清点费。于先生在交了5元的“现金清点费”后,通过向中国人民 银行等机构查询,均得不到该收费规定合法出处的明确结果,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取的现金清点费人民币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0元。(见本报2002年10月19日A4版《收“现金清点费”于法无据》)为了证明“点钞费”合情合理,银行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各商业银行人民币会计结算、外汇和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对“点钞费”作出规定:“其他各项服务收费包括现金清点费———单位或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的现金存取,当日累计5万元以上(含)按存款金额的0.1‰收取现金清点手续费,最低收费5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提供收取“现金清点费”的依据并非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且未提供有关部门授权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上述收费标准的证据,故按《通知》收取现金清点费没有合法依据。银行再提证据13日上午,二审开庭,双方的辩论意见与一审时无异,但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通知》已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作为行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深圳中院当庭判决,银行按照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通知》收取现金清点费,符合同业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条件,不属不当得利。收取现金清点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有关规定,故撤销了一审判决,银行无须返还“点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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