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医疗事故赔偿案关注焦点:以何法规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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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7日15:52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桂林3月17日讯 (记者韦义华) 3月13日,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的广西首例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在桂林开庭。在法庭上,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和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成为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2001年10月2日,桂林市七旬老太姜某在下自家楼梯时不慎跌倒受伤,住进了桂林市人民医院,15个小时后抢救无效去世。后来,医患双方出现纠纷,当时正值新的《医疗事故处 死者家属的代理人陈述说,死者在住院期间,院方出现漏诊,病情变化不调整治疗措施,抢救不及时等,导致病人死亡。事发后,院方为了逃避责任,涂改病历,伪造化验单。鉴定委员会既认定为一级甲等事故,又认定院方的责任轻微,这种矛盾的结果,是因为鉴定人员根据涂改后的病历进行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案不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条款来处理,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来认定赔偿标准。 院方的代理人则认为,既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医疗事故而制定的法规,此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条款,因而请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此项请求。 对照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为4个等级,其中一级甲等事故是最严重的事故,因而在此案的赔偿比例上,双方代理人又出现不同看法。院方代理人认为,由于鉴定中认为医院责任轻微,院方只能按10%至2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则认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关医疗事故赔偿比例的规定。而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有关原则,应该先以事故的等级来认定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依据,此事故为最严重的等级,院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由于双方的调解要求相差很大,调解没有进行,法院宣布休庭合议。 作者: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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