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状告旅行社获赔2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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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8日14:54 云南日报 | ||
昨日下午,昆明市首例因旅行社不按时退还押金,导游诉之以司法诉讼的案件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成功。 原告张清芳于去年6月14日交付云南国贸旅行社3000元的押金,并于6月18日与云南国贸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做专职导游。同年8月底,由于自身业务不熟加上团量太少,张清芳决定与云南国贸旅行社解除劳动签约,并要求旅行社支付她3个月共900元的工资、退还她300 今年3月,在昆明市导游协会的帮助下,张清芳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市导游协会特为张安排了协会法律顾问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为其进行诉讼代理,要求云南国贸旅行社退还违法收取并拖欠半年的2500元押金,并承担此次诉讼费145元。被告云南国贸旅行社承认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庭调解,答应于今日下午14时30分将拖欠张的2500元押金准时交予她手中。(阿芳韩洁李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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