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被判赔三成失车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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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07:58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拓峰 实习记者 羽桐 实习生 刘海宏)物业管理是百姓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接连不断,但因目前国家没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法规而导致业主纷纷败诉。记者日前了解到,身为律师的西安市民闫先生为自己打赢了一场官司,从物业管理公司那里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闫律师家住西安南郊一小区。2002年8月6日晚,因电梯发生故障,无法将摩托车运至 闫先生告诉记者,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但都因国家未出台物业管理法规,法院无法判决而被驳回。记者问他是如何胜诉的,闫先生说,国家虽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法规,但陕西省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却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事项,其中包括保安服务和车辆进出、停放的管理等内容。一般若出现失窃事件,根据该《条例》规定,会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性的罚款,而业主却得不到任何赔偿。闫先生认为,既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问题,根据《民法》规定,过错方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受到民事处罚。 为给更多的读者以提醒,闫先生讲了几招应对措施:首先确定小区业主跟物业公司有没有合同,或者有没有关于小区服务的特别约定,有合同或约定则按其执行,如果没有合同,就按《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处理;再看物业公司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尽到责任,这中间就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取证。业主应该报案,由公安机关来现场认定事实,这样双方协商赔偿或法院判决时就有了依据。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环环相扣。当然,要从根本上维护业主权益,国家应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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