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妻告丈夫不尽扶养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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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8:04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蔚 实习生 秦娟)5年前,西安市临潼区张女士被诊断为白血病,5年间,为治病张女士花去数十万元,但张女士的丈夫却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不给张女士一分钱。张女士无奈以“遗弃罪”提起刑事自诉,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去年11月,张女士向临潼区法院起诉丈夫不尽扶养义务,临潼区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1万余元,并按月承担张女士的扶养费。对此判决,两人都不服,昨日该案在西安市中院继续审理,因双方分歧太大,法院无法主持调解。 主家打官司保姆忧心 昨日上午8时,记者赶往法庭,但因法官称此案处于二审询问阶段,且涉及个人隐私,记者无法旁听,只好与张女士的保姆小宋在庭外等候。据小宋讲,53岁的张阿姨没生病前在临潼一家医院妇产科担任医师。5年前,小宋通过朋友认识了张阿姨,那时她刚得病,两个女儿都在西安工作,为治疗方便,她们把阿姨接到西安。去年刚过完年,在阿姨的女儿请求下,小宋便开始照顾她。一般情况下,阿姨一周要做一次血液检查,一月输一次血,一年做一次骨穿刺。在她的记忆中,张阿姨因发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了3次,张阿姨的丈夫只是走形式般看过两次,张阿姨的两个女儿都30岁左右了,因操心着母亲的病,都还没有成家。 站在庭外的走廊上,张女士的啜泣声不时传来,保姆小宋担心地说:“她上了十多次法庭了,曾因情绪激动昏过去,盼望她这回没事!” 5年夫妻官司未完结 3个小时的法官询问后,被搀扶着从法庭走出的张女士早已泣不成声。 据张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介绍,张女士与丈夫197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1个儿子,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年并参加了工作,小儿子现在和父亲居住。1997年张女士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998年,女儿接母亲到西安治疗,1999年,其丈夫提出离婚,同年底张以丈夫犯遗弃罪提起控诉。2000年,两人自行和解而撤诉,由于张女士无力管儿子,儿子随其父居住时间长,但双方并没有就抚养儿子有什么书面约定。2001年2月,张再次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2002年3月,临潼区法院认定,被告虽没有尽到扶养义务,但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判决被告无罪。张不服上诉。同年5月,西安市中院维持原判。因张人在西安,根据管辖原则,去年6月,被告向雁塔区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请求,被驳回。去年11月5日,张诉至临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扶养自己,法院认为,原告患疾且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尽管原告长期由女儿赡养,但不能免除被告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最终判决,被告从2002年11月起,每月给原告给付扶养费350元,并给付2002年治疗费1万元。宣判后,张女士认为丈夫应每月给自己600元输血费和2002年全年医疗费3万元,这样才能减轻自己和女儿的负担。 丈夫也吐“苦水” 起初,张女士的丈夫不接受记者的采访。但被问急了,他大声嚷道:“我们性格不合!那女的,不能算作是我的妻子。”他说,自己是一个艺术师范学校的美术老师,这次上诉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一审判决忽视了自己现在无法履行义务,因为1998年张女士擅自离家后,儿子跟随自己过,去年他刚退休并欠有外债,现在自己生活和抚养儿子都比较困难;二是他觉得《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张女士擅自离家已经先遗弃了他,况且5年来13次上法庭打官司的背后是女儿故意掏钱支持母亲。他认为,两个女儿应该有能力赡养其母,目前他还要供儿子上学,经济上已经枯竭,所以他没钱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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