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正常死亡 包工头应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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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9:1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记者刘静) 本报讯一个打工者死于工地宿舍,雇主以为这是正常死亡与自己无关,并撕毁了赔偿协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雇主是受益者,他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当履行。 2001年7月,巩义市村民赵某跟随包工头魏某来到巩义的一家工地打工,并一同吃住在工地。谁知几天后的凌晨,赵某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然死亡。赵家人为赵某处理完后事,又与带领赵外出打工的魏某进行了协商,魏某同意一次性付给赵家1万元的补偿金,以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赵家人收到魏某的7000元后,感觉他们与魏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公平,但此时赵某的死因已经无法再查。赵家人提出,魏某破坏了死亡现场,为此应当赔偿赵某死后的各种费用4.25万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赵家人起诉后,认为赵某跟随魏某打工,并住在工地显然是为了便于工作。作为包工头,魏某是受益者,对于赵某的死负有责任。魏某与赵家人签订1万元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赵某并不是因工伤死亡,因此魏某需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赡养费等费用3万多元,其他费用赵家人应当自负。 一审宣判后,包工头魏某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原因死亡,应认定赵某为正常死亡。由于魏某是受益人,同意给赵家适当的经济补偿也出于自愿,因此赔偿协议有效,双方应该继续履行。 线索提供李伟王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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