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上了广告牌》追踪 新浪网友评论“通缉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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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21:32 生活新报 | ||
本报讯 本报两日来有关“通缉犯上了广告牌”的报道经新浪网转载后,许多网友对广告公司的创意纷纷发表了评论。 合理但不合法 袁律师(云南道济律师事务所) 昨日上午,云南道济律师事务所的袁律师给本报打来热线,对《银行劫匪上了广告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了两点看法。 一是通缉犯的肖像权肯定受法律保护。画面上的人还是嫌疑人,法院没有宣判;即使宣判了,他也享有肖像权。 二是针对嫌犯是否可以上公益广告的问题,袁律师明确回答不能。他认为,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这样做。袁律师还说,本报开设讨论很好,可以让更多读者发表看法,各抒己见。同时也可以增加市民的法律意识。 未违法也没侵权 刘艺兵(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刘艺兵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广告公司的做法未违法也没侵权。 刘教授分析说,通缉令严格要求说要有明确的姓名、年龄和照片,一般说来,广告一般不宜登这样的内容。任何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广告公司从公益角度出发制作了这则广告,出发点是好,没违反广告法,但他们应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对于肖像权问题,刘教授说,这不存在肖像侵权的问题,因为画面上的人很模糊,看不清具体是谁,也没说这个人叫什么名字住什么地方。嫌犯只是有犯罪嫌疑,还不能确定他就是罪犯。现在来说,嫌犯既没抓到,也没定罪,所以还是个未知数。但如果画面上的人被判刑,确定他是谁了,那么这就有可能侵权。本报记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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