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债人信口开河 “承诺书”不准兑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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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10:56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经过一审重审和终审,反复打了4年官司的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公司总算松了口气。昨日上午,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反诉原告长沙市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湖南华龙建筑工程公司已有“承诺书”无效,追债人越权承诺无效,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11月9日,长沙市市场经营公司与华龙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约定:华龙建 5月12日,汤等4人在收回120000元工程款后,向市场经营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今收到长沙市市场经营服务实业有限公司芙蓉中路489号门面基建工程款12万元整,收款后,我们即日退场,与长沙市市场经营服务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也不做对该项工程公司任何不利的事情”。因这一“承诺书”,其余款项便久未到帐。 华龙建筑公司于1999年8月15日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尚欠土石方工程款133796元及剩余门面工程款,并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赔偿所欠工程款利息损失。市场经营公司则以门面质量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华龙建筑公司赔偿擅自拆除门窗损失12万元。 2003年3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工程完工后,华龙建筑公司以书面形式委托4个人向市场经营公司收取工程款,因委托书中并未明确授权4人与市场经营公司办理结算事宜,故只能认定为授权不明,该承诺书应视为无效承诺。市场经营公司以此承诺书反驳主张工程款已结清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陈君彰 实习生 贺 晖 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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