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照样被判刑十年 记者直击庭审全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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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13:33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3月22日讯(记者邓志勇 通讯员) 3月2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零口供”的刑事案当庭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摩的”司机卢永育驾驶两轮摩托车给一辆不懂路况的大货车司机带路到五村岭停车场,途经中华路军供大厦时,与卢立输、黄启平发生争执致斗殴。卢永育用水果刀将两人各捅一刀至卢立输死亡、黄启平轻微伤 “被告人卢永育,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有何异义?”主审法官当庭对卢讯问。 “......(沉默)我根本就没有伤害他人,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在庭审中,卢永育当庭拒不认罪。面对他的抵赖,公诉人一共举出了7项证据,其中包括书证、物证及9名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锁链,从不同的角度证实了同一个问题:即使不要嫌疑人的口供,这起一死一伤的伤害案凶手就是卢永育。 尽管卢永育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仍坚称自己没有杀人,但合议庭经合议后,采纳了公诉人的起诉意见,当庭宣判卢永育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闭庭后,记者采访了该案主诉检察官。他告诉记者,在公安机关讯问卢永育时,他开始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然而到了后来,却又全部翻供,矢口否认自己杀人,另有真正的凶手。因案情突变,办案人员非常谨慎,怕出差错。 在随后的几次提审中,卢永育仍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决定从其它的旁证、佐证入手。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所取回的证据互相印证了卢的犯罪行为。 他们认为,该案即使是“零口供”,也能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结果法庭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他说,这是一起“零口供”而作出有罪判决的成功案例。 作者:邓志勇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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